某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时答应给其一笔二十万元的额外住房补贴,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在三年合同期内如其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的,该笔额外补贴需返还公司。一年后,员工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她按约定返还已支付的额外住房补贴款,员工却认为这是服务期的约定,不能算违约。请问,他的说法有依据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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