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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茅盾文学奖评选日前正式启动。在对外公布的“评奖纪律”中,有一项规定引人关注:“严禁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茅盾文学奖把“人情请托”写入禁令,绝不是一般意义的“表面说辞”,而是具有针对性,针对的是“人情味颇浓”的不良之风。这股不良之风,其表现手法上虽然隐蔽多于公开,却已成为业内潜规则。
就在去年鲁迅文学奖评选前,湖北作协主席方方接到某诗人的“人情转托”电话,并得知该诗人擅长请客吃饭,遍请“要人”捧场。后来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就“全票通过”了。我们无意打“该诗人够不够格”的笔墨官司,值得关注的是,不论该诗人的诗优秀与否,“全票通过”是否合理,方方的评价是否公允,难道最起码的“避嫌制”不该遵守?赴当事人的宴会,拿当事人的红包,显然“越位”了,得吹哨纠正。
有人敢于“跑奖”,是因为所跑之处,有笑脸相迎。假如你一“跑”,全都是金刚怒目相对,你的“好评”转瞬化为“恶评”,你还会自讨没趣么?我们相信“好作品好作家”不屑此道;而精于此道者,绝不会是优秀作家,评委亦如是。真正够格优秀的评委,岂能被丰盛的晚宴和红包搞定?需要通过“禁令”来约束的作家和评委,恕不看好。
“自律”绝对是第一位的,但是目前情势下,确实需要“他律”的禁令。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即便是“神圣的文学界”也难以免俗。当前,作家和评委良莠不齐,在筛选机制尚存漏洞时,难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以前甚至出现过有评委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给自己评奖的事情。不单文学界,其他领域亦然。这样的评奖一多,久而久之自然失去公信力。如果不在“制度安排”上杜绝此乱象,而是寄希望于“有觉悟者当面开炮”,恐怕没有多少人具备“开罪熟友”的胆量。只有确立明文规定的“禁令”,才能堵住“人情发作”的缺口,一切反而显得简单明了、清洁干净。
在赞赏“严禁人情请托”之类条文写进纪律的同时,笔者还是想进言:真正的法治,都是细致到神经末梢的。什么情况属于“人情请托”,完全可以一一列明。现今很多法规条文都有粗糙的毛病,这就给自由裁量和宽泛解释提供了很大余地,也让执法阻碍重重。所以,要让禁令不成为一纸空文,不妨大胆尝试改革,比如为规避熟人社会,能否逐步实现“评委国际化”?对评委资质的认定,能否有更健全的筛选机制?设立必须遵守的“评委静默期”,在此期间不得参加可能影响评奖的文学活动等。
真正公认的优秀评委,其道德文章,应该是一种社会标识。也许假以时日,从最基本的“禁令”做起,一切会澄清起来。(原题:有感于“严禁人情请托”写进“茅奖”评奖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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