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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统一的办案责任制促进司法公正
傅达林
//www.workercn.cn2016-03-07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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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辉 漫画

  法治国家,责任对权力而言是“硬币的另一面”。有权必有责,只有通过法治方式实现了权责一体、权责一致,才能确保权力目的的良好实现。司法权是负责矫正正义的重要国家权力,公检法不同岗位上的办案人员具体行使司法权,更加离不开健全的责任制,这是确保优良司法的关键要素,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近年来,在纠正错案的现实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公检法三机关相继出台责任制文件,我国有望迎来一个“责任司法”的新时代。

  问题:无责任便无责任心

  在错案炮制机理中,没有责任或是责任约束式微,是放纵办案人员胆大妄为的重要原因。

  3月1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施行。新规确立了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去年9月21日,最高法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一周后,最高检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两个《意见》都确立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这意味着在国家司法链条上,负责“做饭”“送饭”和“吃饭”的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了自己的终身问责制。

  一些刑事错案的成因,源头往往在侦查机关。或出于急功近利,或出于各种压力,或因为侦破能力不足。在很长一段时间,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关键性口供”,成为一些刑事侦查部门和人员的路径依赖。至今,我们也不敢说这种依赖或习惯已彻底根治。在这种错案炮制机理中,没有责任或是责任约束式微,是放纵办案人员胆大妄为的重要原因。

  此前媒体报道,河南三门峡公民高炎龙23年前被诉抢劫杀人,后省高院将案件发回三门峡市中院重审,中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再退给原灵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然而17年来,“嫌疑人”一直处于取保候审。无独有偶,荆州个体户龚道新被控绑架杀人一审获死刑,湖北省高院认定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后,案件却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达20年。两起案件,一“疑”一“错”,虽然“嫌疑人”或许并不一定无罪,但在法律程序上已然构成错案。无论是取保候审17年还是补充侦查20年,这种违法执法现象能够如此长时间延存下来,至少说明经手的办案人员没有责任心,没有对责任后果的顾忌。

  无责任便无责任心,更难有依法尽职。责任的存在及实现与否,直接决定着司法权能否依法公正运行。所以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将司法责任制作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牛鼻子”,而其中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则是系在这个“牛鼻子”上的两根扭在一起的“绳索”。前者要求办案责任延续终身,确立责任在办案人员心里的必定性与无可逃脱性;后者要求循着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倒查责任,意味着终身责任的具体落地。两者一体,将对办案人员形成强有力的心理暗示和行为制约,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前提:问好责须权责明确

  倘若职权和责任模糊不清,实践中又带有“潜规则”,要准确公正地界定出具体责任,则不是一件易事。

  这些年,随着司法领域冤假错案纠正力度的加大,一个普遍性问题呈现出来:如何对造成冤假错案的办案者进行责任追究?1月31日,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公布,共有27人被处分。除当年的专案组组长、时任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副局长的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其他人的问责形式主要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记大过,这不仅令呼格家属不满,而且引发网络舆论“追责过轻”“走过场”等诸多质疑。

  公正司法必定是责任司法,社会关注错案问责的真正目的,在于期许个案问责的结果能塑造责任司法的常态化。但也要看到,一些陈年错案的问责结果之所以陷入困境,并非问责主体官官相护、有意偏袒;它在很大程度上与当时的办案职责不清有关。问责的前提是权责分明。在一桩案件的“生产流水线”上,只有划分清晰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执法者的职权与责任,日后才能准确判定责任人及责任大小。倘若职权和责任模糊不清,实践运行中又带有许多“潜规则”,那么要准确公正地界定出整个案件流程中的具体责任,则不是一件易事。

  打造全面责任司法,必须以建构明确、清晰、规范、系统的办案职权和责任体系为前提。目前,公检法三机关的责任制文件都明确将办案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作为重点,规定了履行职权中需追究责任的各种具体情形,但从责任司法的整体性、系统性角度观察,还需进一步整合完善:

  一是要划分清楚办案权责与领导权责。办案实践中,负责具体办案的人员与主管领导之间的权力关系最为复杂,责任也往往模糊不清。其关键是,要形成领导权力运行的规范程式,其对办案能过问到哪一种程度,不同程度要承担哪些不同责任,以防止领导推卸责任或责任转移。

  二是划分清楚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办案责任。司法的公正需要三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制约,它们的权责体系需要围绕公正这个核心目标,形成无缝隙对接,防止任何一个环节的断档影响司法作出正确判断。目前的责任制建构还局限于公检法三机关自己的体系,在此基础上仍需进一步整合,防止出现责任断档和问责扯皮。

  三是划分清楚办案的责任与干预办案的责任。现实中,因受到外来干预而造成错案的情况并不鲜见,尤其是一些权力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干扰,倘若不能对此类干预形成强有力的责任追究,单纯针对办案人员问责效果注定有限。因此,在充分激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全程记录和通报制度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责任及其追究。中办、国办已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此基础上需重点完善责任性质、大小的判定,以及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

  关键:责任落地依赖程序发力

  建构问责信息和程序公开的强制性机制;健全完善跨部门问责程序机制;将问责主体本身纳入问责范畴。

  这些年,在司法责任制的建章立制上成果显著。除上述规定和意见外,公检法三机关还制定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等制度规定。由此面临的问题是:这些办案责任制的规定,如何有效落实到位?怎样防止责任空转?

  这方面的镜鉴不少。盘点近年来的10起冤案,媒体发现除赵作海案中刑讯逼供的5警察获刑外,其他多起案件并未向外界透露问责情况,浙江叔侄案和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也只进行了“组织内部追责”,“追责详情不便提供”。错案问责的关键在于全面、公开和彻底,但在呼格案的问责中,27个被问责的办案人员究竟因何种问题负何种责任,却缺乏清晰说明。在安徽霍邱陈家杨案件中,公安机关面对自己的错误羁押,竟选择“私下和解”,与当事人签订所谓“不追责协议”。实践中,还不乏采取平调岗位甚至明降暗升的“问责”方式来敷衍舆论监督。

  可见,要让纸面的责任制落地生根,必须依赖严密透明的程序机制,发挥问责效力。其中的关键点有:一是建构问责信息和程序公开的强制性机制,通过阳光问责防范可能出现的徇私袒护,强化问责的警示功能。甚至可以考虑将这种信息公开纳入诉讼救济范围,赋予利益相关方诉诸司法手段获取完整的问责信息。

  二是健全完善跨部门问责程序机制。一起错案的发生,涉及侦查、公诉、审判等诸多环节,问责必须突破部门局限,成立更高层级的调查组,查清酿成错案的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分清主次责任,这些都需要有清晰的规则设计。同时,办案终身问责制的实施,将牵扯已经调任其他机关或单位的责任人,甚至一些已退休或被辞退人员。对这些人的追责,不能简单处理,而必须明确不同情形所要担责的方式,并建立跨部门责任追究机制,让终身责任制名副其实。

  三是将问责主体本身纳入问责范畴。责任倒查需要调查者、问责决定者遵循法治理性行使权力,建构公正的调查程序和责任判定机制,通过对问责者设定责任并追究责任,确保问责的公平、公正、公开。

  保障:终身问责也需履职保障

  履职保障当是一个以人身安全为基础、权力独立为核心、福利待遇为条件的全面体系。

  最近,北京昌平区法官马彩云被枪杀一案,引发社会强烈反响。检索近几年的类似案件,从2003年乌鲁木齐中院执行局一法官被案件当事人刺成重伤,到2005年江苏无锡一女法官在办公室被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砍伤,再到2009年辽宁营口一法官开庭前突遭案件当事人连刺十几刀,法官俨然成为一种“高危职业”。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舆论对法官履职权益保障的关注。

  其实,早在此次司法改革之初,有关司法人员的权益保障话题就不断升温,法官、检察官辞职事件更是被屡屡曝光。随着诉讼案件的井喷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职业压力与日俱增,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超负荷工作已成常态。公安部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公安民警(含公安现役官兵)因公伤亡22870人。司法责任制以独立为前提,以保障为必要条件。倘若办案人员的履职权益保障不到位,问责制就不仅无法促进司法公正,甚至会反向造成司法体系的震荡与破坏。

  加强办案人员履职保障,健全履职保护机制只是最低限度的要求。从与司法责任制的配套性角度而言,履职保障当是一个以人身安全为基础、权力独立为核心、福利待遇为条件的全面体系。与一般公务员相比,办案人员无论是成长成本还是准入门槛、工作要求都要高,这种高成本、高付出的职业理当获得高水平的体面权益,以确保在最严格的责任制下仍具有强烈社会吸引力。据全国政协委员郑钢提供的数据,三亚市两级法院的受案数量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逐年递增。三亚两级法院“2001年至今,法院受案数量增幅达465.4%,而人员编制仅增加41.7%”。而这些年,公检法机关招人难更是普遍性问题,这说明职业保障仍有不少短板。

  促进司法公正,责任制是负面激励,职业保障是正面激励,二者唇齿相依、不可或缺。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打造一整套统一无缝隙的制度,确保运行在这套制度上的每个案件,都能最大程度地接近公正。对老百姓而言,可从一个个鲜活的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对国家和社会而言,则需从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中输出公平正义。改革的系统性要求,司法责任制的建立与运行,必须置于更完整的司法制度设计体系当中,形成功能互补、衔接配套的现代司法结构。如此,才能真正成为牵动司法公正的“牛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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