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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明确要求“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决定》突出强调了全社会厉行法治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扎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重要意义
厉行法治,就是治理国家和社会要坚定不移地依靠法律、始终不渝地信仰法律、科学民主地制定法律、严格公正地执行法律、无一例外地遵守法律、齐心协力地实施法律。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是要增强全体社会成员投身法治的责任意识和行为自觉,动员全社会每一名成员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严格依法行使权利,切实承担法定义务,积极主动、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决定》要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是指一个社会的法治化状态,表现为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规范的法定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依法处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全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支持,有利于形成忠实崇尚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坚定捍卫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利于社会成员养成自觉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矛盾的习惯和意识,有利于法律法规由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定出来,有利于执法和司法活动受到全社会严格的监督。因此,必须组织动员全体社会成员真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积极主动履行法治建设责任,坚定不移沿着法治道路前进,为法治建设提供充分思想条件和坚实群众基础,齐心协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就是法律效力的至上性和法律权威的最高性。法律权威不仅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强制力,更来源于宪法和法律在全体社会成员心中的威信和地位。《决定》指出,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坚决维护法律权威的前提,是全社会对法律的普遍遵守和真心拥护,是全社会对法律实施的主动参与和坚定支持,是全社会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原则的充分信赖和始终坚持,是全社会对挑战法律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勇敢抵制和坚决打击。因此,必须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全体社会成员尊法、守法、用法的主动意识,培养全社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信念,以自觉的态度和坚定的决心,严格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切实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依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的迫切需要。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共同反映,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律规定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既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党领导人民严格有效地实施反映人民意志和愿望的法律,就是全社会厉行法治的过程,就是法律得到严格执行的过程,也是人民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得以实现的过程。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就是要依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广泛权利,保障每一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每一个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实际享有和共同追求。因此,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确保法律不折不扣地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的需要,从而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明确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目标任务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的就是促使全体社会成员积极主动、坚定不移地投身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实现全民守法、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任务。
全民守法是全社会厉行法治的基本要求。《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证明,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力量。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是要通过培养全体社会成员遵守和执行法律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知法、守法、信法,积极投入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中,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实践,在其中发挥主体作用。全民守法,就是全体人民对法律普遍遵守执行。全民守法,要求增强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使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有信心。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不信任,法治社会就无法形成。全民守法,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或者权力、履行义务或者职责。全民守法,要求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全民守法,要求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把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确立为全社会认同的道德准则和文化意识,使全体社会成员切实增强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引导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
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全社会厉行法治的基本任务。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传统社会管理到现代社会治理的转变过程,体现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优势和良好效果。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将各项社会事务纳入法律的轨道并规范运行。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是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形成依法治理社会活动的良好氛围,促使国家治理者更加善于运用法律制度治理社会,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激发社会成员活力。这既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根本任务,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善于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要求健全完善依法治理社会事务的制度规范,建立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引导和支持公民严格守法,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治方式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求发挥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积极作用,增强公民责任意识;要求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建设法治社会是全社会厉行法治的基本目标。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关键性作用。法治社会建设,不仅仅限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法律体系的健全,还在于全社会对法治精神的信仰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支持和捍卫,并将法治精神内化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观念、外化为自觉行为,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建设法治社会,既是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基本目标,也是对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要求;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部门齐抓共管,也需要全体人民积极参与,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并以此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弘扬法治精神和建设法治文化,为法治社会建设奠定牢固的思想政治基础和文化素质基础。同时,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因此,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使全体社会成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为全社会在正确的政治方向下厉行法治提供科学有效的法律遵循。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机结合起来,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忠实执行党的意志,忠实执行法律。党要带头并带领人民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使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融入社会成员所熟知的基本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要把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把对法律的尊崇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理念,把对法律的严格遵守培养成为社会成员的行为习惯,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并逐步深入人心,让全社会每个成员在学法守法用法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同,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形成有问题通过法律来解决的良好氛围和依法办事的自觉行为,从而有效抵御错误观念的干扰和影响,认清社会主义法治是真正造福于人民,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法治,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念。
建设法治文化,积极推动全社会参与法治实践。要深入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公民道德建设,把法律的“他律”和道德的“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引导人们依法维护权益、自觉履行义务。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法律的权威性,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确保通过有效监督使各级领导干部严格依法决策、各类公职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法律的统一、正确、严格实施。
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广大党员投身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基层政权组织要发挥基层一线工作优势,提高服务和管理能力,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善于协调解决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完善立足于基层、服务于基层的法治工作机制和相关保障,积极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奠定牢固基础。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法治建设,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