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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办、国办等派驻纪检组,明确各派驻机构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并受中央纪委直接领导……细读11日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内容丰富,看点颇多。可以预见,未来监督执纪的“触角”必将进一步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延伸,而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看点一:全面覆盖是目标
根据《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近期按照中央规定中央纪委将在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等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设立派驻机构。
“过去,中央纪委主要是向中央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组,从来没有向党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机关派驻过纪检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马庆钰说,这7家单位都是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影响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权力集中、地位重要,对其加强监督非常必要和迫切。
增设7家派驻纪检组迈出了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的重要一步,但也只是第一步。目前,在140多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中央纪委监察部一共设置了52家派驻机构,加上这次新设的7家,覆盖面仍有不少空白。
针对这一情况,意见明确提出,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通过新设、调整等方式,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专家认为,随着派驻机构全覆盖的目标逐步实现,党内监督的死角和空白将会越来越少。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以前的派驻机构全部实行“点对点”的单独派驻。但根据《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今后派驻机构将采取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两种形式。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单独设置派驻机构;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归口设置派驻机构。
专家认为,这一内涵式改革的措施,将有利于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加快扩围,尽早实现全覆盖。
看点二:监督执纪是主业
依据党内法规规定,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应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
在过去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派驻机构职责规定不具体且主业不突出,加上一些中央部门内设机关纪委力量薄弱,导致多数派驻机构承担了驻在部门大量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监督浮在表面,流于形式。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在审议《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时明确指出,派驻监督是中央纪委纪检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机构的主业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根据这一意见,驻在部门相关机构要承担起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其中机关纪委要负责查处本部门处级及以下干部违纪案件。派驻机构则腾出手来,把监督重点放在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使派驻机构从大量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监督执纪问责,避免出现“派”的无力和“驻”的制约。
意见规定,派驻机构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内法规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向中央纪委报告;经中央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周淑真认为,派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能够充分发挥“驻”的优势,真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将使派驻机构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增强。
意见同时强调,中央纪委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加强对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监督。“这说明,‘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派驻机构也要带头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完善,以‘自身硬、自身净’更加有力地推动其监督职能。”周淑真说。
看点三:树立权威是保障
“近年来,派驻机构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也使其履职的独立性受到制约、权威性受到影响,亟待进一步树立其权威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说。
对于这一情况,《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对派驻机构与中央纪委、与驻在部门、与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的关系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了派驻机构“派”的权威。
意见指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协助、配合中央纪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对中央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对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省级垂管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派驻机构与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同为中央纪委派出的机构,工作上是相互沟通、协调和配合的关系。
一段时间以来,派驻机构后勤保障需要驻在部门负责,对履行职责有一定制约。针对这一问题,意见明确提出,派驻机构除办公条件、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外,工作经费必须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
除上述保证派驻机构监督履职的措施外,意见还着力为派驻机构树威: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经批准可查阅或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经批准可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可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此外,派驻机构负责人还可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