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人民网北京1月21日电 为了深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中宣部理论局组织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撰写了2015年通俗理论读物《法治热点面对面》。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中央编译局中央文献翻译部主任杨雪冬三位嘉宾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结合这本书为各位网友解读了当前的法治热点问题。
访谈中,有网友问“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和西方司法独立作有何区别?”范明志指出,我们强调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重点在于排除外界干扰,让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是一种实施执行法律的一种权力,而不是对立法、行政、政党的监督权。而西方国家倡导的司法独立,是相对于他们的政治体制而言。所以,这两者有本质区别。
范明志谈到,说起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与西方的司法独立从字面上看似乎差别不大,但实际上有非常大的不同。首先,我们国家的司法与西方的司法不是一回事的。西方的司法是三权分立下的一个权力分支,对行政权、立法权起一种制约和监督的作用。但是我们国家的司法权是为了执行国家的法律,和立法机关的关系来看,我们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向立法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所以不是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而是执行人大制定的法律。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国家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只是一种实施执行法律的一种权力,而不是对立法、行政、政党的监督权。从根本上来讲,它不完全是一回事。
范明志指出,从政治上来看,我们国家的司法权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因为我们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要按照我们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司法要发挥司法的作用。但是,在西方国家实行多党执政,相对于政党来讲司法权是独立的。所以,西方的司法独立是相对于他们的政治体制而言的。对于他们的政治体制而言,他们的独立或许是合理的,但是在我们国家是不适合国情的。而且,从司法的职能上来看,西方的司法由于具有这种监督、制约、立法、行政这样一种职能,它的独立看起来更加超然一些。因为不这样,没法发挥它的职能。但是在我们国家,司法职能主要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审理相关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受理并处理相关的案件。我们国家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重点在于,排除外界干扰,让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这是我们国家依法独立司法的要义。因此,四中全会就制定了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一些措施,比如建立禁止领导干部过问、干预具体案件制度,这些都是确保我们国家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改革措施。所以,和西方的司法独立是非常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