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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法律变革消除运动式执法
//www.workercn.cn2015-04-27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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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元元在《检察日报》撰文指出,在我国当前公共安全风险治理实践中,运动式执法是某些地方政府的惯常选择。由于运动式执法的仓促性、被动性、临时性和事后性,其治理绩效往往备受诟病,民间谚语“按下葫芦浮起瓢”即生动地反映出此种执法模式无法根治公共安全风险隐患、对潜在违法主体严重缺乏有效威慑的本质弊端。

  对于运动式执法,人们不禁要问:为何一定要等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才仓促采取此种权宜举措?为何运动式执法威慑效应不佳,无法实现法理型治理?其制度化背后有何深层次社会因素,致使其陷入“屡败屡用”的恶性循环怪圈?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运动式执法的制度根源在于行政科层对主政官员形成强激励、辖区公众对其形成弱激励,且二者的激励内容互不兼容。双重博弈下的运动式执法导致一系列违反法治的不良效应。因此,应当着眼于双重博弈结构,借助主政官员激励结构的法律变革消除运动式执法的内在诱因。具体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改革:编制辖区治理目标综合评估绩效指标,优化行政科层的强激励效应;在治理绩效考核中引入公众参与,矫正辖区公众的弱激励主体地位;全面落实问责制的声誉惩罚,改变行政科层考核与辖区公众之间的强弱激励对比,确保行政执法回到法治轨道上来。(卫原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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