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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党的中央全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这次全会点燃了全党和全国人民心中的盛火,赢得了党内外的拥护,获得了国内外的好评,人们欢呼迎来了法治的春天。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确立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2年11月,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刚过20天,他就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向全国和全世界庄严宣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重申了宪法是万法之母、百法之首,宪法高于一切法律的理念,把依法治国的理念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新境界;树立了全国人民“依宪之治可化神州悬崖百丈冰”的坚强信心,努力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和平发展,以达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再次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对此,作为一位在法律系统工作三十多年的法律人,我备感振奋与喜悦。藉此“国家宪法日”之际,谈谈自己对依宪治国的几点认识:
一、强调依宪治国,首先要在认识上厘清法治思路
十八大以来,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我认为可谓是思想观念上的“定海神针”,可以厘清社会各种混乱思潮,从根本上解决“人治”与“法治”的争论,消除“权大”与“法大”的疑惑。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特殊贡献在于对依法治国认识上的深化和提升,是法治理论上的一次新突破,也是法治理念上的一次新转型,鼓励全党和全国人民在困难中探索,在争议中觉醒,在实践中前行,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深刻现实意义。
十八大以来,强调依宪而治,使依法治国的内容更加丰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中国”的要求,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些内容都使“依宪而治”、“法治中国”有了更踏实的内涵,表明我国所致力的“法治”不仅要注重制度建设,而且要注重文化建设,涉及到执政、行政、国家制度建设、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选择的是一条古为今用、外为中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十八大以来,强调依宪而治,使依法治国的地位更加突出。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和“法治中国”已经成为“中国梦”宏伟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此梦想具象化为行动,就是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使宪法和法律为全国人民一体遵行。沿着法治化的轨道,相信中国之崛起将逐步变为现实,“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也定能实现!
二、强调依宪治国,就要实现依法治国水平的提高
十八大以来,强调依宪而治,就要更加自觉地落实“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长期以来,我们十分重视和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实践证明是非常正确的,也是完全符合实际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对法治方针作了新的概括,提出和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十六字”方针,这是很大丰富和发展。“法”的含义包括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包括国务院及各级政府通过的法规规章;包括地方人大和政府各部门通过的法规规章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过的“法”是否科学?“不良的法”是否也要“必依”、“必严”、“必究”?科学的法律必定是符合宪法的,必定是受到人民拥护的,必定是符合实际的。所以科学的“法”必定是“良法”,科学的“法”必然是“善”法,科学立法是针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好坏和质量而言,所以新的法治“十六字”方针更加追求法律的质量和价值。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不仅仅要解决“人治”或“法治”问题,而且应当同时解决“良法”和“善治”的问题。因此,这一表述更加进步,更加科学,法律的社会效果更好。
方略,顾名思义,就是方向和策略,就是方法和战略。就一个国家而言,战略可以很多,如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等等,但称之为方略的只有1999年写进宪法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足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何等重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根据依法治国的实施情况,作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这个“基本方略”的内涵。他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且还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是一个宏伟的、立体的、全面的概念,是包括法治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运行、法律程序、法律监督、法律队伍等在内的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各项内容、各项因素的总和。要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规范体系,高效权威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有力的法治监督体系,充分而实在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建设,确保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制度的构建与具体内容落到实处。
三、强调依宪治国,必须完善宪法狠抓各项法治措施的落实
三分部署,七分落实。宪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从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到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跨越。
中国并不缺法律。根据2012年底的统计数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243部,国务院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721部,地方性和部门性的法规规章9200多部。我国用了3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300多年的立法进程,是当之无愧的法律大国,但远远不是法治强国。
为此,我们必须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务之急,我认为要以宪法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要完成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清理和废止计划经济时期、阶级斗争为纲时期、群众运动时期的法律和法规。
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可谓一针见血,直指要害。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但在涉及保障公民权利、国计民生和完善国家机构科学合理配置、严密的宪法实施程序、建立有效的宪法制度、实现宪法权力资源均衡等方面都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这就需要实现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立体性转变。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将每年的12月4日确立为“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对此,我深表赞同。这对提高全民宪法意识,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现行宪法颁布30多年,从1954宪法算起已经整整60年了。但是破坏宪法权威,践踏宪法尊严,甚至将宪法抛诸脑后的违宪事件还时有发生。“举重以明轻”,宪法权威尚且如此,更无须说其他法律权威了。违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和纠正,是对宪法和依法治国的最大破坏,而对一次违宪行为及时追究的重大意义要胜过1000次对宪法条文的宣讲价值。要树立宪法和依法治国的观念,一定要加强“依宪治国”运行机制建设,完善宪法实施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专门审查法律文本的合宪性,对触犯宪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允许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为存在。要惩罚违宪者,保护合宪者,把宪法精神融入到人民的心里,把实施宪法落实到依宪治国的实践中。可以预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之日,就是法治中国建成之时。
四、强调依宪治国,应进一步强化公正司法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是良法得以善治的最终保障,科学立法的成果将经由司法得到落实与维护,全民守法的习惯养成也会经由司法得到指引与强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确保公正司法,除了按照中央部署,落实好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在适当时候,启动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正工作,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驾护航。
四中全会对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了制度化的设计:第一,强调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第三,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些制度,有利于解决长期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困扰因素,为在制度上保障确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迈出了坚实步伐。
面对发展的良好契机,司法系统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及时制定改革方案,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既不能违反司法规律,也不能贻误改革时机。要在党中央领导下,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去啃改革的“硬骨头”,去趟改革的“深水区”。要切实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从思想理念和制度保障两个方面确保宪法原则的落实,“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我有幸在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为法律事业效力几十年,见证了共和国法治发展的许多重要时刻。历史告诉我们,法治的发展虽无坦途可走,但却势不可挡。我相信,社会主义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就找到了治国理政的最佳方略。只要我们坚持行走在法治的大道上,就能够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我也充分相信,我们党有胆识、有魄力、有能力依靠广大民众的聪明才智,依靠法治的力量解决好中国的问题,真正实现中华之崛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法治发展的新时刻已经到来,让我们拿出改革的锐气,实干的勇气,共迎法治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