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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这一概括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两项职能,拓展为三项基本职能。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多党合作经验基础上对民主党派基本职能作出的新的科学概括,是多党合作理论的重要创新。
政党职能是政党学理论的一个科学范畴。凡是政党都有其职能,政党职能指的是在一定政党制度中的政党,从其性质、地位、权利和责任出发所应发挥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将民主党派的作用概括为“参、代、监、改”,即参加国家政权和国家事务的管理,代表他们所联系的阶级阶层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通过提意见、作批评的方式对共产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进行自我教育和思想改造,为民主党派职能定位打下了基础。进入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进入蓬勃发展阶段,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得到增强。1989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和加强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作用”。以后,民主党派的职能被概括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并长期沿用。在“参政议政”的内涵中,包含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的兴起,根据民主党派在我国政治协商中发挥作用的实际情况,一些人提出,应将“政治协商”作为民主党派的职能之一。政治协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参加政治协商是民主党派的重要政治实践。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无论是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还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党派都是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中共十八大以来,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今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政党协商”这一概念,并将政党协商放在协商民主七种渠道的首位,凸显了我国政党间政治协商在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协商制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的责任更加重大。虽然在民主党派职能的原有概括中,“参政议政”也可以包含一部分政治协商的内容,但不足以凸显民主党派在我国政治协商以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认真总结和深入研究基础上,《条例》作了新的概括,提出了“基本职能”这一概念,并将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由两项扩展为三项。
准确理解中共中央对民主党派基本职能的新概括,需要把握三点。
三项基本职能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参政议政”主要反映了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民主监督”反映了民主党派与执政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反映了民主党派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的途径和方式。三项基本职能有机统一,更加全面地体现了我国参政党的地位和作用。
民主党派参加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在我国,政治协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中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民主党派参与的有机统一。因此,“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是准确的表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协商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项职能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不是全部职能。政党职能包括政治职能、社会职能及内部职能等。三项职能之所以是基本职能,是因为它们都是民主党派的政治职能,是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层面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除基本职能外,民主党派还有社会服务、自我教育等职能。
民主党派基本职能的新拓展,更加科学、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民主党派在我国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开拓了民主党派发挥作用的领域,同时也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发展多党合作的优良传统和坚定信念,对于充分调动民主党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体现和增强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效能,推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作者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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