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通北林区木制品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的调查报告
//www.workercn.cn2014-09-25 09:28:59来源: 中工网——《黑龙江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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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成效

  通过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了园区木制品行业工资制度,明确了最低工资、工资增幅以及工龄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统一了行业定额执行标准,建立了职工守则,明确了职工的权利义务。既维护了行业职工的劳动经济利益,又保证了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从而,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实现了职工和企业互利双赢。

  (一)职工工资逐步提高。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大力推进,直接带来了职工工资整体水平的增长。职工工资水平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由2012年的1800元/月提高到了现在的2200-2400元/月,个别关键工种、岗位达到3000元/月以上,个别规模企业涨幅远超过此比例。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

  (二)企业效益不断增长。开展劳动集体协商后,职工的权益得到了根本保障,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极大提高。员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责任意识极大增强。工会组织通过开展全行业劳动竞赛、技术革新、设备改造、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为企业创经济效益120 多万元。这些企业产品主要出口东南亚和日本,虽然近年大多出口企业很不景气,但通北园区内的企业都能正常生产,利润逐年递长,有的企业今年还引进了新的生产线,扩大了生产规模。

  (三)优化了用工环境。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效地改善了用工环境,企业间无序竞争、劳动力无序流动的问题彻底得到初步缓解,员工流动率由过去35%下降为现在的4%,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促进了企业持续发展。自签订合同后,行业内没有发生一起裁员减薪和集体劳动争议问题。

  (四)职工福利待遇明显提高。全行业各企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工作服、食宿和身体健康体检,为职工安排传染病、流行病、职业病、工伤等预防和治疗等福利待遇。

  (五)工会地位整体提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突破了企业方的强势地位,维护了职工最关心的薪酬权益,得到了广大职工的信任和维护。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存在问题

  通过调研使我们感到,通北林业局木制品行业在党委的高度重视和行政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林区工会指导帮助和积极运作,使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行业工会作用难以发挥。通北木制品行业所属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大部分兼职且受雇于企业,甚至有的兼任企业财务、劳资、安全、人事等项工作,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怕影响工作关系,甚至怕丢了饭碗,存在着为难情绪。如果联合工会主席不是由林区办公室主任兼任,协商的质量肯定会受到影响。

  二是工资集体协商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非公企业的工会组织建立、工会联合会的建立,工会组织都可以克服重重困难,把工作做好。但非公企业行业协会的建立与否,工会组织没有权利和职能对他们提出要求。这样,即使有了工会组织和工会联合会,协商的另一方没有主体,协商工作也只能是纸上谈兵。特别是国家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尚不健全,缺乏高层次法律规定,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和必要的罚则,出现工会组织积极想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而无法开展的状况。

  三是工会干部业务素质需要亟待提高。由于木制品行业工会联合会和所属各企业工会组建时间不长,工会主席缺乏必要的培训,工会基本知识和工作业务还不不熟,履行工会基本职责的能力还不强,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信息、经验、技巧,因而在协商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素质不匹配等问题,目前只能由林区工会采取以“上代下”的方式协调组织,这种组织形式我们认为只能是“过渡”式的。

  五、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点应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立法工作。建议全国总工会、全国农林水利工会和省总工会要积极推动人大、政府加强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工会组织推动建立协商机制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支撑和政策支持。如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立法和建立私企行业协会的立法,以及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相关责任和 的立法。为广泛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特别是为职工权益敢于荐言的职工代表提供法律保护。

  二是加大工会干部培训力度。建议上级工会要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工会干部业务培训班,首先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现代企业管理、劳动法律法规、财务管理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工会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切实解决不会谈、不善谈的问题。其次要高度重视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参加全国、省、市各种层次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协商谈判能力,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素质保证和智力支持。

  三是努力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一方面各级工会特别是上级工会要积极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目标考核责任制中,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配合、工会力推、企业应约、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促进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规定在企业的贯彻落实。同时,各级工会还要注重整合社会资源,积极主动与行政、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为广泛深入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赵德占 季红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林业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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