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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中国的一个里程碑
//www.workercn.cn2013-11-19来源: 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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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意味着劳教制度在延续近60年后,将退出历史舞台。记者从北京市劳教局有关负责人处获悉,劳教废止具体方案有望在年底公布,目前还在走相关程序。此外,地处大兴的团河劳教所也已于3个月前换牌为北京市监狱团河二监区,收押短期的服刑人员。(11月17日《新京报》)

    改革之猛烈,让我们应接不暇,我们还没有来得及思考一些改革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改变,同批次的改革,又让我们开始阅读。涉及60项内容的改革,已经远远超出了“三把火”的范畴,可以肯定的说,这场被誉为“十年来中央最具雄心”的改革,为这一届中央政府和领导人赢得了相当高的威信。

    纵向来看,劳教制度似乎并非一无是处。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在法治精神尚未渗透进社会各个角落、法律法规几乎为空白的权力时代,劳教制度发挥了法律制度发挥不到的社会作用。可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到了“立法时代”。30多年来,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虽然不足以称得上完全杜绝了“法大于权”,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也仍然需要填空补白,但是,也算基本建立了一套特有的法律体系。法治社会已经步入正轨。

    法治与劳教,是一对矛盾。对于公民所犯的“错误”,是法治说了算,还是公安机关这一个部门说了算,显然要有个“了断”。在法治社会中,劳教制度的荒谬性,也一步一步突显出来。一是,劳教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权力一生气,就会把某一类人列入劳教对象。据了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到现在为止,我国劳教对象已经由最早的4种人变成了33+X种人。连一些为了生存的上访者,都被一些地方政府视为潜在的劳教对象。二是,劳教的功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先前的维持社会秩序变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维稳利器”。三是,劳教制度少则1年,多则4年的所谓“量刑”,也远远背离了法治的量刑规则。

    废除劳教制度,首先是法治的胜利。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的是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并非随权力而变的劳教。劳教制度早已成为法治时代的荒谬,这一点也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一年之前即2012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撰文称“劳教制度违反了《立法法》,已经陷入了不合法的窘境”。可以说,不废除劳教制度,劳教制度就一定会导演一幕又一幕“权大于法”的悲剧故事。劳教制度被废除,是政治尊重法律的表现,也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一个重要举措。

    废除劳教制度,也是对私权利的保护。劳教已经变味,劳教中对于私权利的打压,已经和公共权利的进步、公民社会的建设完全背道而驰,是彻底的“负能量”。可以期待,劳教制度的废除,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公权力,也能保护私权利。比如,在网上转发微博、为了自己的女儿进行上访,将不会被随意阻拦和控制——如果要约束个人的权利自由,那么,请在法庭上进行“你来我往”的论证。

    废除劳教制度,是众望所归,人心所向;是常识归位,更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面对面》专访时,因转发微博而被劳教过的任建宇曾说,“我希望通过我的坚持可以改变劳教制度。”废除劳教制度,这是属于任建宇也是属于几万被劳教人员的梦。虽然任建宇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恢复村官的身份,但是他的这个梦想实现了——在梦想实现的日子里,他的自豪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更广大的普通百姓而言,这也完全规避了被劳教的危险——面对这样的里程碑式的进步,我们没有理由不进行狂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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