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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还须强化监督
//www.workercn.cn2013-12-31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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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提出,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据12月30日《人民日报》)。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这项制度始于1995年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中办又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提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等情况。2010年,中办、国办又发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整合吸收前两个《规定》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领导干部要报告工资奖金、劳务所得、房产、投资等财产情况。这项制度如果能够严格执行,会在防止官员履职中发生利益冲突,进而滋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方面,发挥重要的防火墙作用。

    不折不扣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一方面,需要领导干部有高度的“内心自觉”,本着对自己负责、对组织负责,积极主动、真实准确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通过报告有关事项认真检视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不在廉洁自律上犯错误。另一方面,还必须有刚性的“外部约束”,使不及时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付出相应的代价。

    刚性的“外部约束”,严格执纪是保证。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作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要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更是一种有力的震慑。

    刚性的“外部约束”,强化监督是关键。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很有必要。因为只有通过抽查核实,才能知道领导干部是不是按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于故意拖延不报的,应重点抽查核实。对于抽查中发现的严重隐瞒不报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重点核查,调查当事人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等违纪行为。对于涉嫌贪污、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社会监督不能缺位。目前,一些地方已开始领导干部财产公开的探索。中共中央刚刚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B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从全员申报接受组织监督,走向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也许已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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