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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淘宝“叫板”工商机关事件,杨小军教授在2月11日的专栏文章中进行了分析。今天,笔者从构建政府企业协治的互联网监管新格局的角度做一解读。为促进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的科学实效性,助推电商企业完善经营环境,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实现政府监管与企业协治的互联网新格局,应当以这一事件为契机,构建政府监管企业协治的互联网新格局。
其一,政府部门履行网监职责应当做到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相关法规范赋予工商行政部门以抽检商品质量等网监职责,其行使权力进行网监并公布抽检结果便具有法适合性。要切实履行好该法定职责,还应当努力做到合理、公开、公正,并确立必要的手段、方式和方法,以确保相应网监活动的实效性。
其二,政府机关发布“白皮书”是其正式意思表示的体现,不容许随意刊发,也不容许随意否定或者撤回。如果那就是白皮书,则其刊发、撤回以及法律效力都不允许随意性;如果那就是会议纪要,则不应当将其作为“白皮书”来使用并予以公布。此外,虽然本次抽查的数据“仅仅是一个抽检结果,不能过度解读”,但是,作为承担网监法定职责的国家工商总局绝不应当予以模糊化的逃避性处理。
其三,对工商行政部门履行网监职责的活动,企业等相关方面应当予以尊重和服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行政主体享有对是否行使、如何行使、何时行使该权力的裁量余地;在有权机关予以确认、撤销或者变更之前,企业和个人都不应当以自力与之对抗。至于抽检所得数据是否科学,根据行政证据的规律性,该举证责任不应由企业承担,而应由工商行政部门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和更加充足的论据。
其四,被监管者对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及结果不服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和程序提出,依法寻求救济。对非正品率为37.25%这一数据,电商以刊发《小二心声》的方式表达不服,或许是在确认“民不与官斗,商不与工商讲理”等诸般无奈之后的选择,或许是精心谋划的策略设计。其和解的结果在证明阿里巴巴实力的同时,也证明了淘宝生态并不完善,无法靠其自身产生强大的自我修复功能来解决假货问题。
其五,企业的责任不容忽视。违规了就是违规了,应当诚恳承认之,努力改正之。“让淘宝为所有假货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民营企业敢挑战‘权威’,以法律手段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是一种进步。”但是,企业应当“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而不是选择自我开脱。既然抽检信息显示了自己不足,就应当少进行同行间比较,而多从自身角度思考规制完善的方法与方式,“通过正常的合法渠道传递声音,以免误导公众:有钱就是任性。”
其六,“加强沟通,共同探索”的政企协力,应当坚持参与型行政理念,在各相关方面参与的基础上共同形成行为准则和行动标准。如果只有某一家企业与监管部门沟通、探索,确立行为准则和行动标准的话,那显然与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相悖。
其七,互联网监管应当坚持公开原则,纷争解决过程亦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发布监管数据,这本身就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路径和方式;与企业“握手言和”,这是最好的结局,亦应坚持公开的原则,即使其过程不宜公开,其所达成的协议也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予以公开。
其八,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监管应当坚持利益均衡原则。政府部门应当与电商平台、各相关企业形成良性互动,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将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均衡作为互联网监管与政企协治的价值追求,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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