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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品牌汽车生产厂商对其问题车辆发布召回方案,主要是采取给车“打补丁”等措施。车主们对厂商的召回方案不满,认为这样并不能消除缺陷。车主们在采取多种形式维权的同时,要求消费者协会(下称“消协”)履行其法定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对消协的法律性质、职责定位及经费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消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其应有作用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撑。然而,要使消法所规定的“公益性职责”落到实处,从该法的规定来看,似乎只能依靠消协自律。作为消费者的车主们提出请求,能否构成启动消协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要件?消协应当如何应对?如果消协依然不作为的话,还有哪些手段或者路径能够促使消协履行法定职责?能否以消协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协履行法定职责?这些问题宜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消法明确了消协的性质,系“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而不是政府部门。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国家”并列,设专章来规定消协等“消费者组织”,体现了该法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多元主体的重视。对于消协独特地位,各方面应予尊重。
第二,消法明确了消协承担的是“公益性职责”。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协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在该法上,政府只有经费等支持的义务和职责,却没有对其进行监管的权力;消协听取意见建议和接受监督,也没有相关保障机制作为支撑。
第三,完善消协履职的条件、标准和程序机制,确保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既然是消协的法定职责,便不宜因其“公益性”而完全委任给消协裁量,其履行与否,应当以法定要件是否具备为准。
第四,消协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应当承认消费者的请求权,确立消协依申请有所作为和对申请予以回馈的义务和责任。消费者只能依法向消协提出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调解的请求,却不具有对消协履行法定职责的直接请求权。为确保法律授权的严肃性,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完善。
第五,鉴于消协的法定职责具有不同属性,对其是否依法履行或者是否正确、及时、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判断,应当遵循分类研究、具体分析的原则。总体来说,应当确立尊重消协专业性、自主性判断的原则,将外部监督限定于督促消协履行法定职责层面,至于该如何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则宜保留给消协的裁量。
第六,鉴于消协的特殊地位,难以适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一般制度来直接启动复议、诉讼等主观争讼机制,应当强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原则,活用斡旋、建议、协调和劝告等指导方式。
第七,确立客观复议制度,让各级政府成为督促消协履职的重要主体。按照消法规定,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协所履行的“公益性职责”也具有类行政或者准行政职能,如参与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授权组织的理论,或者按照准行政职能来处理,宜于确立行政复议制度,让消费者依法向各级政府复议,要求其督促消协依法履职。
第八,坚持司法最终原则,充分发挥法院在定分止争中的功用,依法确立客观诉讼制度,承认消费者的原告适格,由其(或者其选定的代表人)以消协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消协履行法定职责。(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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