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工会法》对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表现为:
(1)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同时,为使工会更有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对担任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摘自《工会会员手册》 中国工人出版社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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