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街道)总工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镇(街道)的企事业单位数量大幅度增长,为适应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需要,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在经济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开展建立总工会的试点工作。已经建立的乡镇(街道)总工会,在县(市、旗)总工会领导下,对本地区内的工会组织实行领导,在履行地方工会的职责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代行基层工会难以履行的部分维权职能。
(2)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总工会。
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一些地方建立了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成为企业、职工密度较为集中的特殊行政区域。地方总工会根据这些特殊区域的经济管理模式,适应工会工作的需要,在同级地方总工会的领导下,建立了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总工会,有的建立了工会联合会或工会工作委员会,分别履行地方工会的职责,或代表地方工会对本区域内的工会组织实行领导。
(3)城市和县区行业工会联合会。
在改革开放中,随着一些工业向城市周边的转移,在一些县区出现了以某一产品为龙头的县区工业。一些城市工会和县区工会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职工队伍构成情况,大胆探索工会组织形式,创新工会组织体制,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分企业隶属关系,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建立了以职业、行业性质为属性的城市、县区行业工会联合会,形成了在同级地方总工会领导下的“大产业、小行业”工会组织体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城市和县区产业工会组织。这是在新形势下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领导体制的实践与探索,也是地方工会组织体制和地方产业工会体制的创新。
围绕着这些制度性目标要求,在《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的条款中,确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等工会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的制度要求。
(摘自《工会会员手册》 中国工人出版社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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