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它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就是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各级工会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工会法》对工会法人的资格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条例》规定: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以上资料摘自《企业工会工作基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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