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有何规定?
关于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我国《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作为工会的基层组织,企业工会委员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任务日趋繁重,法律明确其任期年限,有利于企业工会委员会对任内工作作出整体部署,充分发挥一班人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同时,也有利于保持企业工会干部队伍的稳定。
(以上资料摘自《企业工会工作基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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