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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检查作用

来源:中工网
2018-10-14 11:05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检查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5项:

  (1)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权。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如不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护措施;不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等。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3)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是直接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工会的意见,不得推诿,并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4)工会有建议撤离危险场所权。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现场指挥人员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对确需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的,立即组织执行;对尚不需要撤离从业人员,但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

  (5)工会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首先,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工会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其次,工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事故处理的意见,并可以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资料摘自《企业工会工作基础知识问答》)

责任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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