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是指在基层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从其组织形式看,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设在工会,也可以设在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规定,基层工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接受基层工会委员会的领导。而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小组)则应由职代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并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
(1)制定工作计划,直接监督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协助并参与上级工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其派出调查组进行监督检查;
(4)定期向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反映信息和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组织和教育职工行使劳动法赋予的检举、控告的权利,积极提出本单位纠正和预防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设性的意见。 (以上资料摘自《企业工会工作基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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