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关系到工会作用的发挥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劳动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这就要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有社会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必须具备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素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是任何一个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监督员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若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无从谈起对监督对象遵守执行情况的监督。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首先应当熟悉我国现行有效的所有劳动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基本法、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地方劳动法规)、部颁劳动规章(地方劳动规章)等。同时还要理解掌握劳动法律、法规的宗旨、原则及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其次,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还应做到娴熟运用,合法规范地运用实体法,还包括程序法方面的规定,这样才能有效地依法进行监督。最后,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同时,监督员还应对劳动法律体系有所了解,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职能、工作方式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从而有效地发挥作用。
(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是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直接目的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所决定的,脱离这一基本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就失去了其意义、作用和基础。因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有一种使命感、责任感,从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应迅速及时监督其改正或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依法查处。
监督员要有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的决心和勇气,无私无畏,坚持原则。为职工说话办事,必须要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了解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从中发现问题,开展监督工作,解决问题。密切联系群众,就要求各级监督员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要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身首先要办事公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只有这样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理直气壮、尽职尽责。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监督员尤其是本单位的监督员,面临着利益的考验。只有廉洁自律才能坚持原则,真正行使监督职权。监督员工作中应拒绝吃请、受礼等各种腐蚀行为,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职责就是根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要求,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关系的广泛性、复杂性决定了劳动法律监督也要分工负责、各有侧重、协调一致进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本身就来自各个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且相当部分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工作性质、范围,对不同方面的情况进行有重点的监督。如作为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员,其职责主要是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等问题进行监督。但同时,监督员在职责的内容上又不是各自独立毫无联系的,而应在重点监督的基础上全面监督,力争做到一专多能,成为一名可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监督的优秀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首先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事前监督”。事前监督就是指要积极主动地向用人单位和职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使劳动关系双方,主要是用人单位能够知法、懂法,进而守法,预防、减少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生。对职工群众进行宣传,讲解劳动法律、法规,使之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监督工作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应当深入实际,针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查,从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根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监督员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这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责任。
再次,监督员在调查中发现问题时,有责任向用人单位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监督整改的情况,对用人单位不改正或者违法情况严重的,则应向上级工会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迅速查处。监督员对发现的问题不能隐瞒不报,也不能仅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就算完事大吉了,必须监督用人单位改正,否则报请有关部门查处或支持职工依法举报、申请仲裁或起诉。
监督员根据有关规定也有权参与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最后,监督员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相应的档案备查,并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
监督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既依法行使职权,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不少于两人,应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等。
(以上资料摘自《企业工会工作基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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