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代位继承就是孙子女因其父亲去世而代替父亲的继承人位置,继承爷爷奶奶的财产的继承制度。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除原有的直系亲属的代位继承外,民法典增加了旁系的代位继承。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对代位继承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基本案情:
儿子先去世留有一女
祖父母后去世留下财产
吴爷爷与李奶奶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子女:吴长女、吴长子、吴次子。吴次子于2008年12月22日去世。吴孙女系吴次子的独生子女,吴爷爷与李奶奶的孙女。
2013年12月李奶奶去世,2018年10月吴爷爷去世。吴爷爷与李奶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峰峰矿区一套房产(证号……号)。吴爷爷死亡待遇结算表载明:“丧葬费6446.8元、抚恤金50320元,补扣养老金6446.8元,补扣取暖费1240元。”该款项由吴长女领取。
吴长子提供的李奶奶《公证遗嘱》中载明:“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由长子吴长子个人继承,别人无权干涉。”
吴孙女向一审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吴孙女代位继承吴爷爷、李奶奶夫妻遗产中吴次子应得份额财产308088元。
■一审: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吴孙女系吴次子的独生子女,吴次子先于其母亲李奶奶、父亲吴爷爷去世,吴孙女作为吴次子的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关于涉案峰峰矿区产是吴爷爷与李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李奶奶的份额,在李奶奶去世前,曾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对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作出处理,即由吴长子继承该房产的二分之一;剩余吴爷爷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则吴孙女、吴长子、吴长女分别占六分之一。
关于原告吴孙女主张的邯郸市复兴区房产,因该房屋系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且双方协商不成如何分割,故在本案中暂不处理该房屋。
关于抚恤金,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或社保部门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内容,故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根据抚恤金的性质,领取抚恤金的对象和顺序应为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本案中,吴孙女作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且吴孙女亦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被抚养的人,无权参与该笔抚恤金的分配。吴爷爷住院票据、结算手续等由吴长女持有,抚恤金、丧葬费由吴长女领取,可印证吴爷爷生前由吴长女照顾生活起居、赡养较多,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被告吴长女提交的死亡待遇结算表中显示“抚恤金50320元,补扣养老金6446.8元,补扣取暖费1240元。”据此,实际发放抚恤金42633.2元。法院结合权利人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紧密程度、抚养关系等具体情况,酌定吴长女分得其中70%、吴长子分得其中30%较为适宜,即将抚恤金做如下分配:吴长女分得29843.24元(42633.2元×70%),吴长子分得12789.96元(42633.2元×30%),庭审中吴长女认可抚恤金由其领取,故应由吴长女给付吴长子12789.96元。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406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一、峰峰矿区房产吴孙女应继承份额为六分之一;吴长子应继承份额为三分之二;吴长女应继承份额为六分之一;二、吴长女给付吴长子抚恤金12789.96元;三、驳回吴孙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不得代位继承
吴孙女不服一审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吴孙女上诉称,对邯郸市复兴区房产不作处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吴孙女系被上诉人的直系亲属,是合法的继承人,履行了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对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享有分割的权利。一审法院未查明被继承人银行存款金额。
二审法院认为,孙女作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吴孙女并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被抚养的人,且抚恤金还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内容,不属于遗产范围。吴孙女要求继承抚恤金,无法律依据。关于邯郸市复兴区房产,因该房产一审未做处理,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也不同意调解,吴孙女可另案处理。吴孙女其他上诉理由,因未提交相关证据,对此,法院不予处理,待吴孙女具有相应证据后可另案主张。
2020年12月25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4民终511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益提醒:
代位继承的扩大和延长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的辈数。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与代位继承。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据《河北工人报》报道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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