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保安,在开物业公司的货车卖小区废品时撞伤人遇索赔纠纷。保安认为,自己卖小区废品一事物业公司知晓,且卖废品的钱上交物业公司,自己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不应担责;物业公司则认为保安是开“公车”干“私活”。该案中“保安开物业货车卖小区废品”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与此同时,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的员工人数多、活动范围广、身兼岗位多、承担工作内容多,致使职务行为边界较为模糊、认定困难。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到底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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