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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观察】完善劳动法律更好保障零工经济从业者权益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6-07 07:34

  【前沿观察】

  原标题:完善劳动法律更好保障零工经济从业者权益

  刘琦

  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灵活性进一步增加,零工经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越来越多劳动者参与到零工经济中。然而,劳动力市场的灵活化会相应带来一些矛盾,如灵活性与安全性、公平性、竞争性的矛盾,就业数量与就业质量的矛盾,用工成本上升与企业降成本需求的矛盾等,使我国劳动法律的调整模式在功能、方法、范围、机制等方面都面临一些挑战。面对零工经济的发展,劳动法律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以实现平衡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与安全性、协调平台企业利益与灵活就业者权益、兼顾就业容量扩大与就业质量提升。

  零工经济中的新型用工模式主要存在如下特点。一是企业边界模糊化。平台企业的生产过程突破了固有的内部车间限制,实现更大范围的生产要素整合。对企业而言,因员工的工作场所不再固定,其劳动过程管控、工时考勤、工资支付和职业安全卫生义务履行等都发生改变。对于劳动者而言,需要直接面对和承担不确定的市场风险;二是从属关系隐蔽化。平台企业的管理方式相较传统企业差异较大,其指挥管理较为隐蔽,从属性易被掩盖。平台企业控制劳动过程的书面规则与其市场运营规则混合,且依托于技术手段实现;三是同事关系疏离化。灵活用工较之正规用工,其劳动组织方式分散,同事间缺乏工作协作,同事间关联程度更低,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难以发挥实效。

  由此观察,零工经济的迅猛发展,表面上反映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需完善,实质上也反映出我国劳动法律单一调整模式的不足。劳动法调整模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一体调整,即保护措施配置不区分保护对象;另一种是分类调整,即对不同保护对象分别配置不尽相同的保护措施。我国劳动立法体系以传统标准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调整模式总体上属于一体调整,在法律未明确劳动关系内涵与外延的情况下,无论是认定标准的设定还是强制性保障措施的适用,均以“从属性”特征为基础和前提。现行劳动法规则中,除了劳动合同法设立专节对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做出特别规定外,很少有针对特殊劳动者或特殊用人单位的特别规定,这使得零工经济从业者无法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而零工经济从业者同样需要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方面得到必要的保护。因此,正视法律适用困境,完善劳动法律调整模式,是目前解决其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有效方法。

  我国劳动法律可以探索突破当前劳动关系完全保护、非劳动关系不保护的二元框架,建立由雇佣劳动者、中间类别劳动者和自雇者组成的三元保护框架。由一体调整转向分层分类调整,适度拓宽保护范围与谨慎选择保护手段相结合。通过探索建立中间类别劳动者保护制度,为不同类型的平台就业者提供适当的倾斜保护措施,其保护重点在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劳动基准的选择适用以及平台企业有条件承担他人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就具体制度构建而言,应当实现保护措施的分化与保护范围的扩展。在保护措施上,需要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做进一步的类型化。劳动者的类型化关键在于从属性程度的辨别,如远程劳动者、网约劳动者、家政劳动者等多样化用工方式。用人单位的类型化关键是辨别其承担劳动法律保护责任的能力差异,如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个人雇主与单位雇主、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等,保护措施的配置应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不同类型相适应。保护范围上,需要突破从属性判定的传统定位,从就业保护的角度出发,将劳动法保护对象扩展至全部从属性劳动和部分自治性劳动。同时,还要考虑重构劳动法与民事法律和社会保障法律的关系,以期实现对正规就业劳动者与灵活就业劳动者保护的全覆盖。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王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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