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社评】
原标题:期待首家劳动法庭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带来良好示范
郭振纲
全国第一家劳动法庭的设立,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优化审判组织的新成果,是打造专业化劳动审判机制的新举措,是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新尝试。期待这样的专业法庭能够带动、提升基层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形成更多具有参考价值的“苏州样本”,为全国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经验。
据7月17日《法治日报》报道,7月16日,江苏苏州劳动法庭揭牌活动在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这是全国首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在中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集中管辖部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业化法庭。法庭将围绕规范平台用工、共享用工等新型用工关系,组织专业审判力量,加强对涉网约车、外卖配送、网络直播等新类型案件的研究,并积极探索劳动争议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进一步提升专业化水平,把握裁判尺度的统一,努力创造更多在全国叫得响、立得住、推得开的劳动审判“苏州经验”。
近年来,司法审判改革新招频出。比如,不断细化各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从刑事、民事到行政案件,相继推出一系列具有统一标准,可参考、能借鉴的审判尺度,同案不同判现象逐步减少;持续强化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打造便捷高效的审判机制,从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到交通审判法庭、少年法庭、环境资源法庭的设立,专业化审判机构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从线下审判扩大陪审员参与审判全过程,到线上立案、线上审判、网上送达等“互联网+”手段的密集运用,审判制度的便利化程度、公众参与度越来越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度、广度不断延展,司法领域一系列举措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础、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处理好这一关系离不开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和司法力量的支撑。
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遇到诸多新的挑战。比如,劳动关系的认定遇到新型劳动用工方式的挑战,平台用工、共享用工因为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而被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导致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各地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标准不统一、尺度不同一,导致一些案件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案件,分别通过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导致诉讼链条加长、劳动者负担加重、司法资源紧张,等等。
据悉,苏州劳动法庭将按照民诉法规定,办理二审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并统筹办理涉劳动刑事案件(如欠薪罪案件等)和行政案件(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等),将传统的“一案一研究”“一案一审判”机制转化为“三合一”审判机制,实行条线归口专属办理,基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专门合议庭、专业法官办理。
这样的审判机制,一方面可以培养一大批既精通劳动法律,又熟悉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社会保障政策的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法官队伍,有助于加强类型化案件和新型劳动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升审判质量;另一方面可以精细化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准确理解劳动法律,化解劳动纠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健康有序发展。
苏州劳动法庭的设立,为深入探索通过业务专门化处理,裁审衔接、简案快审、多元化解,更好地解决各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提供了契机,也为通过司法审判解决全国范围内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内劳动用工的突出问题提供了实践基地,同时为审判机制创新提供了一个更便利、高效、集中的司法服务窗口。
全国第一家劳动法庭的设立,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优化审判组织的新成果,是打造专业化劳动审判机制的新举措,是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新尝试。期待这样的专业法庭能够带动、提升基层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形成更多具有参考价值的“苏州样本”,为全国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经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带来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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