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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能否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来源:中工网
2021-09-29 13:24

  案情介绍

  近日,范先生与罗女士在办理协议离婚时,范先生认为,应该分割双方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据悉,范先生与罗女士均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长达10年,双方的养老保险费用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那么,夫妻在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

  律师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据此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范先生与罗女士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领取的、应当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只有符合以下法定情形,夫妻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才能被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范先生与罗女士夫妻双方已经退休、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所以,范先生在与罗女士离婚时,可以主张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范先生和罗女士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在离婚时,范先生或者罗女士均可以主张将养老保险账户中婚后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夫妻在离婚时,只有满足夫妻双方均已退休、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的,可以请求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此外,如果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以分割养老保险账户中婚后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如果不满足上述情形的,则无法主张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 李密供稿)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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