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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所代理案件

来源:中工网
2021-10-20 15:47

  中工网讯 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站消息,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全国律协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则》。

  《规则》共13条,明确了违规炒作案件的具体情形,对披露案件情况、庭审信息的范围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以及在公共平台发表评论意见应当遵循的原则及边界、红线等,并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管理责任及罚则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违规炒作案件具体情形。包括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二是规范披露案情等行为。针对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针对不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不得披露、散布除法律准许公开外的信息、材料。此外,《规则》还对披露庭审信息行为、因不服生效判决进行违规炒作等进行了规范。

  三是明确对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的禁止情形。《规则》规定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等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四是规范在公共平台发表评论意见行为。《规则》明确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五是明确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管理责任及罚则。《规则》要求,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健全制度规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律师协会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规则》明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应当根据行业规范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就加强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衔接作了规定。

  在加强对违规炒作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规则》还就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及律师的执业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渠道。

  《规则》要求,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规则》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规则》,把《规则》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落实到执业的全过程、各环节,始终坚持人民律师为人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做受人尊敬的法律之师、诚信之师。各地律师协会要认真组织好《规则》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引导广大律师深刻理解案件是办出来的,不是“炒”出来的,违规炒作案件行为既不合法合规,也起不到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的效果。要加强执业规范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督促律师谨言慎行,严守法纪底线,对违反《规则》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全国律协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站截图

  相关链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责任编辑:刘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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