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社评】
原标题:让集体协商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上彰显积极作用
工人日报-中工网评论员 郭振纲
不同层级、不同形式的集体协商行动,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服务工作逐步开展、深入推进的具体体现。将有推广价值的好做法借鉴、复制到新就业形态领域,形成从推进建会入会、开展集体协商、规范集体合同签订到监督内容落实的操作路径,有待各地的积极实践。
据11月28日《工人日报》报道,11月26日,京东集团召开首次集体协商会议,京东集团、京东物流职工代表(由快递员、仓储分拣员、货运司机等一线职工构成)和企业代表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保险福利、职业技能培训等事项开展协商,形成了《京东集团集体合同(草案)》《京东物流集体合同(草案)》,提交即将召开的集团职代会民主审议。北京市总工会相关人员表示,此举对同类大型平台企业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工会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的重要抓手。
之前,江苏省总工会和省人社厅等部门出台意见,为快递行业定制集体协商范本,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政策支持;在辽宁省沈阳市总工会努力下,15家主要快递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签订“1+3”集体合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确立统一的行业标准。此次京东集团企业代表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是通过集体协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举措。
这些不同层级、不同形式的集体协商行动,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服务工作逐步开展、深入推进的具体体现。
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当务之急是推动平台企业建会和劳动者入会。集体协商是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开展的协商,工会组织是重要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如果平台企业不建会,集体协商推进可能面临诸多困难;集体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其内容对同一行业、同一企业内所有从业人员都适用,劳动者可享有集体合同提供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工作,对于更好发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功能,十分重要。
因此,各级工会应在积极推进新就业形态企业建会及劳动者入会的同时,高度重视同步推进集体协商工作。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独特的、明显的制度成效。比如,企业集体合同可以让身处同一企业的不同劳动者,在提供同样劳动的基础上,享有同等的劳动经济权益,防止出现同工不同酬、福利不一样的现象;行业集体合同可以让为不同平台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在本行业内按照同样的劳动标准提供劳动,享有同等的权益,承担同样的义务,防止同在一个行业,劳动关系不一样、权利义务不对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定制集体协商,可以促进平台企业和劳动者按照统一标准,签订规范的集体协同,避免集体合同出现标准不一、保障程度各异的现象。
在当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复杂化的背景下,从破题到逐步实现集体协商的全覆盖,必将有效提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力度。
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目的是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各级工会要一手抓集体协商的推进,一手抓集体合同的落实。之前,在不少行业企业,已经形成了从“依法建会入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监督内容落实”等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制度机制。将有推广价值的好做法借鉴、复制到新就业形态领域,形成从推进建会入会、开展集体协商、规范集体合同签订到监督内容落实的操作路径,有待各地的积极实践。
在日前人社部等八部门、全国总工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中,都提出了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的要求,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就是一项重要的维权机制。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经探索出一些经验,各级工会要关注相关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深入,探索适合本地区的集体协商做法,让集体协商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上彰显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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