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别
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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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朱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厨师一职,公司未按照法定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无故要求朱某某辞退。在公司工会的帮助和支持下,朱某某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
朱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被某科技公司招聘为员工,从事厨师一职,期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给朱某某缴纳社保,但是朱某某一直勤勤恳恳,任劳恩怨,由于从事的职务与其他员工不同,因此总需要加班,朱某某也没有拒绝。2018年5月,公司无故对员工进行放假,朱某某也在其中。2018年8月初朱某某去公司要求再次上班时,被告知其公司已不是原来公司,也不需要朱某某来上班。公司没有对朱某某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更没有给朱某某下发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朱某某多次找公司协商给付放假期间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均拒绝支付。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朱某某准备提起诉讼。
处理过程
朱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用,向杜集区总工会提出帮助,经查看相关资料,杜集区总工会认为朱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联系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后果断为朱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杨律师担任该案代理律师。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积极参与案件的办理,了解案情。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案件的相关情况,查阅案件的相关材料,仔细研究案情。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起诉至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庭审中,为证明朱某某的诉求,提出工资流水、未参保证明、证人证言等事实依据。
处理结果
通过代理律师的充分准备,朱某某的一系列有力的举证质证,仲裁委通过裁决最终裁决:
1、某科技公司朱某某的劳动关系依法予以解除;
2、根据《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某科技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朱某某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工资及生活费6005.76元,经济补偿金12683.04元,以上费用共计18688.8元;
3、某科技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后三十日内为朱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数额为申请人补缴2015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各项社保费用。
推广意义
在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本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一些用工单位存在“怕麻烦”“省事”的思想,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也是没有任何原由的,此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朱某某在律师和工会的支持下,通过工资流水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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