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别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维权服务使用平台
上海市总工会“12351”维权热线
案例简介
徐某于2011年进入A公司从事氢氧化铟生产工作,社保却由另一家B公司缴纳,两家公司均未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3月,徐某工作时突然昏倒,经抢救诊断为铟中毒,肺功能无法康复,且患有间质性肺炎、低蛋白血症等多种疾病。徐某家属认为公司未提供职业病防护工具,从而致使其铟中毒,希望公司进行赔偿。因职工劳动关系不明,且尚未得到职业病鉴定结论,维权难度较高,徐某家属无奈之下向市总职工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具体内容
本案中争议的解决需要首先判断徐某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是职业病认定的前提性工作。通过徐某家属提供给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发现:徐某任职的废旧手机零件回收加工单位与其缴纳社保的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且两位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故律师认为两家企业实为关联企业。通过综合考量徐某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形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紧密性,认为B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期间与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吻合,徐某与该公司存在更为密切的劳动用工管理关系,要求其支付铟中毒所致的各类损失及工伤待遇。
处理过程
虽然徐某经上海市第十人民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铟中毒,胆、肝、肺等全身多处受伤,但该诊断无法得到工伤认定部门的认可。工会吴律师通过多方咨询、打听,得知上海市肺科医院是职业病(工伤)认定医院,随即携带徐某相关病例诊断赶往上海市肺科医院咨询专家医生的意见,医生表示:如果劳动者因工作环境原因,造成铟中毒,导致肺部受损,可认定为职业病。故此建议徐某家属将徐某转入上海市肺科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治疗与诊断。徐某患病历经一年后,在2017年3月9日住进了上海市肺科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但是,由于在上海市没有一例因铟中毒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先例,要上海市肺科医院认定职业病,还是有很大的难度。随后,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发起了对徐某病例的研讨会,由上海各大医院派专家参加。该研讨会的召开,推动了对徐某的职业病的认定工作进展。
处理结果
2017年5月,上海市肺科医院向徐某签发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为徐某系职业性慢性氢氧化铟中毒(间质性肺疾病),最终被认定为职业病。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对其认定为工伤。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支持了职工有关确认劳动关系、医药费等相关诉请。二审判决下发后,徐某家属激动万分,含泪给本中心送来锦旗“社会正义的擎天柱,职工权益的守护神”以示感谢。
推广意义
就铟中毒构成职业病的问题,与铟有关的职业病在2003年才在日本被首次发现[ Homma T, Ueno T, Sekizawa K ,et al. Interstitial pneumonia developed in a worker dealing with particles containing indium-tin oxide[J].J Occup Health.2003.45(3)P137-139],我国2008年6月在江苏省新闻报道首次发现铟中毒引发的罕见职业病[ 江苏省发现国内首例因铟中毒引发的职业损害,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08,26(5)P235],而目前尚无关于铟中毒致多脏器损害的病例报道,徐某为国内外首例关于铟中毒致全身多脏器损害的病例[ 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2017年7月第33卷第7期,Chin J Endocrinol Metab,July 2017,Vol33],故在职业病认定上产生了一定障碍。
据查,“铟”是稀有金属,是制作液晶显示器和发光二极管的主要原料,在电子制造及垃圾回收等行业领域均将有所涉及,由此出现的新型职业病更加值得高度关注,望相关企业能提高警惕,严格根据劳动法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希望通过多方的努力,能让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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