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互联网+工会维权服务优秀案例】安徽省淮北市总工会:“辨法析理 依法维权”维权服务案例

来源:中工网
2022-01-21 07:20

  案例类别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维权服务使用平台

  中煤矿建集团工会微信公众号

  案例简介

  王某入职公司某项目部从事驾驶员岗,公司未按照法定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强行将其调岗、辞退。在公司工会的帮助和支持下,王某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

  2016年1月,王某通过应聘入职公司某项目部从事驾驶员岗,公司口头承诺每月十日和月末分两次支付劳动报酬(基本工资+月度绩效),直到当年7月,王某方才接公司通知要求在劳动合同书中填写个人信息并签名(事后公司并没给王某提供双方均有签名的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2月,公司要求给王某调岗,但被王某拒绝,同年6月,王某被强行调岗至后勤保洁岗,同时每月薪酬被扣仅发1150元。王某多次同公司进行交流无果。2021年4月30日,公司向王某《辞退通知书》“认为王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要求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只给予一个月工资1100元”。

  处理过程

  王某同公司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通过企业工会微信公众号职工维权专栏向公司工会提起了法律援助。公司工会聚焦王某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客观存在,公司降薪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法等争议焦点,在充分研判分析的基础上,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协调公司指派律师启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在公司工会的支持下,王某于2021年5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补发工资以外还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合计6万元。在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王某向仲裁委出示了关键性证据:1.《辞退通知书》据此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2.王某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市社保局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据此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公司扣发工资等事实。

  处理结果

  通过王某的一系列有力的举证质证,仲裁委通过裁决最终确认:1.公司和王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2.公司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认定王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调岗行为,但没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依据我国《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公司单方调岗降薪行为违法,应当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补发王某相应数额的工资差额;3.在确认公司依据《辞退通知书》解除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王某相应数额经济赔偿金。

  推广意义

  本案劳动仲裁后,集团工会和维权律师就此案引发的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研判,认为公司项目部在用工解约方面存在一定的“误区”,即以为通过易岗易薪先降低职工的收入,然后解除劳动合同以此少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恰恰是这种“小聪明”,让公司陷入了违法行为,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工会及时参与、全程参与,发挥公司律师的专业职能作用,为职工依法维权“撑腰鼓劲”。同时,针对基层项目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工会组织充分运用工会公众号、职工书屋等互联网+线上宣传媒介进行相应地普法宣传,为企业及职工学法、守法、用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姚怡梦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全国总工会
微信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