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别
劳动关系认定
维权服务使用平台
南昌市总工会12351职工维权热线
案例简介
罗某于2017年3月入职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18年12月罗某被查出患尿毒症,向公司请假一个月。2019年1月,公司不顾罗某患病尚处法定医疗期,单方面告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具体内容
罗某于2017年3月23日入职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处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双方先后于2017年、2018年签订过两份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由财务人员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发放。2018年12月,罗某被诊断为尿毒症,申请人向公司请假一个月,但实际共计住院九天。医院医嘱告知需要每周进行血透,每月复查。2019年1月,被申请人不顾申请人患病尚处法定医疗期,单方面告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且未支付任何补偿。罗某提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认定罗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裁决驳回罗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罗某不服,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继续维权。
处理过程
南昌市总工会经过初步审核,当即指派欧阳文华、余晓伟两位律师承办本案。两位承办律师在接受中心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罗某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罗某在与承办律师充分沟通后,也了解到自己享有的权利以及案件相关风险,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立马着手为罗某书写诉状、证据目录,同时为其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向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如期开庭审理。
处理结果
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如期开庭审理。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公司有初步的调解意愿,承办律师经与罗某沟通后,结合案件风险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公司表示同意,法院依法作出案号为:(2020)赣0111民初67号调解书,公司支付罗某6000元,双方再无争议,案件在罗某获得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圆满结案。
推广意义
签订劳务关系不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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