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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工会维权服务优秀案例】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企业自定规章不民主 任意解除合同担赔偿

来源:中工网
2022-01-21 07:16

  案例类别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维权服务使用平台

  海南工会云APP

  案例简介

  2010年10月11日,黄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双方连续签订3次劳动合同,最后期限为2014年5月7日,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9月9日,科技公司召开工作例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对黄某工作中未及时汇报的问题进行了多次批评,因此黄某情绪激动并与张某现场发生了争辩后离开会场。次日,科技公司便以黄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黄某不服,决定提起仲裁申请进行维权。

  具体内容

  2019年9月20日,黄某通过“海南工会云APP”的“法律援助在线申请”通道向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经审查其符合条件,中心决定受理。并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处理过程

  2019年10月24日,承办律师代理黄某向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自2010年10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科技公司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600元。并提交了黄某的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流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以及代理词。

  2019年12月17日,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结合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承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1日入职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至2019年9月10日被申请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生产部工作。虽然2014年5月7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一直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被申请人按月给申请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有关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19年9月10日;

  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被申请人为了逼迫申请人离职,无端制造事端,想方设法排挤申请人,并于2019年9月10日以黄某“上班时间公然与上司发生激烈争执,顶撞上司,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为由与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次,《员工手册》是被申请人上级公司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且被申请人未提交《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无效的规章制度,因此不能作为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支持了黄某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1、确认双方自2010年10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科技公司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600元。

  推广意义

  本案可以给予广大劳动者维权实践两点启示:

  一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规章制度要作为处罚依据,不仅制定程序要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也要合法合理,不能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实践中,一般从合法性、合理性、溯及力、优先性等四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其效力。

  1.合法性。(1)主体合法。只有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才能制定规章制度,单位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定性为规章制度。对于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当然适用于子公司,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适用母公司的员工手册,则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适用于子公司员工。如果没有约定,还需经过子公司的民主程序,并且公示才能在子公司适用。(2)制定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3)公示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4)内容合法。规章制度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规章制度不得排除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否则应认定无效。

  2.合理性。规章制度应当具有合理。判断规章制度是否不合理的标准在于适用该规章制度后会不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

  3.溯及力。规章制度仅对其施行后的行为产生约束力。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并且要溯及既往则一概无效。

  4.优先性。规章制度不能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否则就不能适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劳动者有权请求优先适用合同。

  二是规章制度一般会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或附件,劳动者新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认真阅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面对用人单位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应盲从或屈服,要敢于说“不”,要勇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布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规章制度。如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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