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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工会维权服务优秀案例】江苏省江阴市总工会:职业病维权遇困境 娘家人援助显真情

来源:中工网
2022-01-24 07:27

  案例类别

  其他

  维权服务使用平台

  “江阴职工之家”-“律师一点通”

  案例简介

  2018年9月11日,职工周某某入职江阴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并于当日在其入职登记表“职业禁忌或病史”一栏中填写“无”。9月18日,公司安排周某某到指定医院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报告显示其双肺未见实质性改变,未发现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工作过一段时间后,周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确诊为职业性电焊工尘肺一期。并于同年10月28日经江阴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致残程度7级。在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待遇时,公司认为其所患职业病与原单位有关联关系,不能全部由现单位承担,多次协商未果。2020年初,在新冠疫情爆发不能外出寻求法律援助时,周某某通过“江阴职工之家”的“律师一点通”寻求法律援助。线上接待律师给与了耐心解答,并指导其向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 3月9日,江阴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团成员王祥政律师,对此案提供法律援助。

  处理过程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1.周某某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客观存在?2.周某某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其入职时未如实陈述职业禁忌或病史是否构成欺诈?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的欺诈情形?3.周某某所患职业病与原单位有无关联关系,原单位是否应承担周某某工伤待遇赔偿?4.法院能否受理并确认周某某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无效之诉?

  接受指派后,王祥政律师指导周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向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共计30余万元。公司人随即另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确认与周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仲裁委以公司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不予受理。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理由是周某某在入职时隐瞒其真实健康状况,使用欺骗手段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同时,公司还以与周某某之间无真实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江阴市人社局及周某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企业提起的一系列诉讼,将原本简单明晰的工伤赔偿案件复杂化。职工主张的工伤待遇赔偿仲裁案件,因为用人单位提起的工伤行政确认诉讼中止,导致本应由社保支付的工伤待遇周某某无法享受,其生活陷入困境。而工伤行政确认之诉又因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之民事诉讼而中止审理。此时,极度沮丧的受援人,想放弃维权,但经验丰富的王祥政律师告诉他:不要放弃,哪怕有一丝希望,都会帮你争取权益最大化。

  对此,王祥政律师认真研究案情,从职工提供的纷繁芜杂的案件材料中,抽丝剥茧,认真捋清本案的法律关系,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并最终确定案件代理思路。

  王律师认为:公司单独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之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诉请的真实目的实际是为了拒绝工伤(职业病)待遇的承担。理由如下:1.双方劳动关系客观存在。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合同关系相比具有特殊性,它有人身依附性,它属于持续性合同关系,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解除之前所支出的劳动力具有不可回收性,也无法改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在用人单位控制、指挥和监督下所提供的劳动的性质,亦即此时劳动合同“解除”不对已经发生的劳动关系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2.职业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公司一直未否定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周某某以身体不适,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江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并依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如实陈述职业病接触史。最后在综合评估单位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因素等情况下,江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职业性电焊工尘肺壹期”诊断结论,符合法律规定。3.公司放弃了前期救济权。在周某某申请职业病认定时,公司未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申请仲裁及诉讼,也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提出鉴定或再鉴定,因此可视为公司放弃救济权。在周某某被诊断为职业病,并完成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后,再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撤销工伤认定,实属程序救济认知错误,浪费司法资源。4.依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无论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抑或疑似职业病病人甚至确诊职业病者均具有选择就业的权利,生存权和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而且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本案环环相扣,初看案情仿佛打了死结。站在用人单位角度,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上看,该职工新入职不到一年,就诊断为尘肺一期,而其在前工作单位从事电焊工长达十余年,接触电焊烟尘。且该职工入职登记时并未如实报告这些事实,让新单位承担其全部工伤待遇似乎不公平。但从本案的根源上看,周某某入职新单位后,其从事电焊工工作接触电焊烟尘等职业危害因素,并不能排除由当前用人单位所造成的职业病的可能,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即使劳动合同无效,也视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影响职工的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

  处理结果

  经援助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辨法析理,并且提供其它法院类似判例作为参照,主审法官接受了其代理意见,最终建议公司撤回民事起诉,进而撤回行政诉讼,恢复仲裁审理。最后在仲裁员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外,单位一次性补偿受援人停工留薪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元。

  推广意义

  本案系有疑似职业病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后,引发的工伤认定主体及待遇赔偿等有代表性的劳资争议,因涉及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之诉、撤销工伤认定之诉而错综复杂且具有典型意义。

  实践中,从职业病认定至工伤待遇赔偿,职工维权要经过多个环节,跨过重重阻碍。本案劳动者的经历,就是一个最真实的写照。在职工提起工伤赔偿之诉时,用人单位先另行申请仲裁裁决劳动合同无效,后起诉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甚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有滥用诉讼资源之嫌疑。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援助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四处奔波,千方百计收集整理证据,并与法官据理力争,最终揭开这一系列诉讼的“面纱”。为达成和解,用人单位主动撤回民事起诉,进而撤回行政诉讼,最后在仲裁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工伤争议圆满解决,职工非常满意。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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