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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评】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新型劳动法律制度可盼可期

来源:中工网
2022-03-08 13:04

  本网评论员 郭振纲

  据3月5日《中国社会保障报》报道,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委员聚焦的热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厉莉在今年的“关于发展新就业形态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建议”中指出,新就业形态和传统就业模式有着显著的区别,比如就业缺乏稳定性,劳动者的权益缺乏保障等,这也给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课题。为此,她在议案中提出,要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新型劳动法律制度。

  外卖员和平台是什么关系、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网络主播的加班费怎么算等等,这些关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诘问,都指向了一个既是当下需要急迫面对的,也是长远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有安全感。

  无论是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在大数据平台算法的精密“指挥”下被“困在系统里”,还是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被个体户化”,抑或一些为平台企业提供劳动的人员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存在职业伤害隐患,以及他们向社会疾呼解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劳动标准不充分、不规范现象,其背后映照出的都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存在权益保护的短板问题,且都与职业安全有直接的关系。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漏洞弥补起来,绕不开当下劳动法律保护伞应对其进行全面有效遮护这个关键。

  事实上,近年来两会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意见都指向了这一点。比如,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在今年两会提交的《关于尽快修改劳动法,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专章规定的提案》中提出,“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身份问题不解决,劳动关系的界定就始终是模糊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制度,明确劳动者、劳动关系等基本概念,为新兴平台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委员提交的《关于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案》也建议,“完善相应的劳动保障标准,出台与新业态形势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修改《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这些议案提案和建议意见都表明,完善立法已经成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困境的共识。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体系是以传统就业模式为应用场景构建的,新就业形态套用现行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时,会面对理论和实务的双重困境。依托现行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给予法律保护的前提基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恰恰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出现了障碍。他们有的没有与平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的与平台企业没有形成组织依附性,由于缺失这些认定劳动关系的刚性条件,直接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下,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要破解法律保护不足的难题,或是修改现行劳动法律,将他们包容在内,或是单独制定适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新法律、法规或者是修改现行法律,都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广泛调研、分析问题,实践先行、形成基础,厘清法律关系、取得社会共识,起草法律草案、立法机关审议通过,这些环节一个也不能少。

  可喜的是,这个过程已经在稳步推进。比如,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问题,提出了建议,凝结了民意民声,为凝聚社会共识打下了基础;国家有关部委去年密集出台的相关意见,一些地方也在配套出台本地区的实施意见,而贯彻实施这些意见必将为制定法律法规提供可行性方案;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审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不断取得新突破,形成新裁判理念……这些都为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新型劳动法律制度一步步打基础、聚共识。

  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新型劳动法律制度可期可盼!

责任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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