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在成都某互联网公司工作的赵先生来电咨询称,2020年初,他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当初该互联网公司的招聘要求是从事计算机工程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赵先生为了得到该职位,向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虚假证书材料,今年初被公司发现并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赵先生问,他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
针对赵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的王英占律师。
王英占律师指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其次,赵先生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综上所述,王英占律师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另外,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及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法律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即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也有权取得劳动报酬。关于经济补偿金,如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劳动者获得单方解除权,劳动者依据上述法定情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至于经济损失,依照劳动法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实际损失为限。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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