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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工资3000元,实际每月工资12000元,微信个人转账支付工资,发生劳动争议后——

【说案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口头约定的工资是否作数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2-04-14 07:37

  【说案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

  原标题:合同约定工资3000元,实际每月工资12000元,微信个人转账支付工资,发生劳动争议后——(引题)

  口头约定的工资是否作数(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赖志凯

  “之前找工作,从没有重视这些内容,都是单位说什么是什么。以后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一定看清楚合同内容再进行签字”。一次劳动仲裁,给网络平台主播赵某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近日,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帮助下,被公司无故辞退的赵某经过劳动仲裁,终于拿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部分补偿。赵某也深刻体会到,认真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赵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主播岗位。公司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赵某的基本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3000元。同时,公司还与赵某口头约定,赵某真实月工资为每月12000元,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工资,支付周期不固定,并且公司支付工资每次也由不同的个人进行转账,未通过公司账户。

  2021年1月23日公司将赵某辞退,未给予任何补偿。

  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提出按照月工资12000元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赔偿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等主张。

  【庭审过程】

  庭审中,赵某表示,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签署的工资标准是不一致的。公司与赵某约定工资标准是12000元,但是这12000元是公司人事个人转的,并不是以公司账号发放的工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给予任何补偿。赵某当庭出具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原件以及与公司财务、人事的微信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

  公司没有出庭,对赵某提供的大量微信证据也无法进行质证。因赵某提供的工资转账记录截图显示对方账号为个人,鉴于微信聊天截图为电子证据,仲裁委无法核实微信对方真实身份信息,工资条未显示用人单位签章,工资转账记录截图亦未显示与公司的关联联系,由于公司没有出庭对这些证据也无法核实,仲裁委未予采纳。

  因用人单位未到庭,本案为缺席判决。最终仲裁裁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驳回赵某其他仲裁请求。

  【以案说法】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认为,对于缺席判决,证据材料至关重要。关于劳动关系确认,虽然赵某工资支付是由个人账户而非单位账户支付,并且用人单位也未到庭,但最后赵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申请请求得到支持。原因在于,赵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明确了岗位、工资构成、工时等劳动合同必备要素,仲裁委可以直接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

  新业态行业,有别于传统就业模式,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和较大的选择性以及高报酬等原因,为劳动者所喜爱。而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用工成本等往往选择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务合同等来规避法律责任,这就为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劳动者要有签订劳动合同、保存、收集证据材料的意识,这样再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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