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高丽/缑利娜 发自天津 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是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正并公布实施。此次修正,该市延长了婚假、生育假(产假)和陪产假,并设立了育儿假和护理假。
《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实施办法》对休假待遇做出规定,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该市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中对育儿假规定: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针对护理假,《实施办法》中规定: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实施办法》特别指出,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无需咨询或征求有关行政部门意见。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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