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法院:不行!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工人日报客户端7月5日电 公司要求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员工不同意,将已注销公司的两名股东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资、绩效奖金及加班费。7月5日,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两名股东应以人民币支付员工沈先生工资、奖金等共计27万余元。
2019年6月,沈先生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沈先生从事产品部工作,属于公司高管,月工资5万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沈先生诉称,2020年6月16日,他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以项目未完结为由与其协商离职时间定于项目完结为止,并承诺支付10月全额工资。项目完结后公司一直未支付10月全额工资,并拖延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14薪部分、目标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加班费。现公司已注销,两名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胡某称,公司根据沈先生出勤情况已经以虚拟货币支付了工资。由于沈先生长期迟到早退,考评情况为C,不应向其支付14薪。且公司并未要求沈先生加班,其在公司点外卖并不等同于加班。邓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在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在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沈先生工资。其中2574元人民币已经发放至2020年10月,USDT已经发放至2020年9月。
经法官询问,双方称USDT是指泰达币,属于虚拟货币。沈先生表示公司需支付拖欠的工资、14薪工资、绩效奖金等,应该用人民币发放;胡某则表示应该用虚拟货币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录用通知书》中对14薪工资、目标绩效奖金、目标年度奖金意思表示的理解,三者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沈先生主张14薪工资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胡某现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考核情况及考核标准,公司作为绩效考核单位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其应按照100%比例支付沈先生目标绩效奖金和目标年度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法、中央网信办等十大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法院据此认为,本案所涉及的USDT即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沈先生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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