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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多措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来源:天津日报
2022-07-08 09:20

  原标题:多措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主题)

  扩大岗位供给 强化就业帮扶 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副题)

  ■ 开发就业岗位 对吸纳毕业2年内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 支持自主创业 按规定给予高校毕业生创业房租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

  ■ 加强困难帮扶 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精准帮扶,及时推荐就业岗位,优先支持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

  ■ 扩大见习规模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组织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

  天津日报讯(记者 廖晨霞)日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天津市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举措》,多措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扩大就业岗位供给

  首先,开发企业就业岗位,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集中攻坚信创、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链,做大产业规模;实施《天津市现代服务业数字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推进消费扩容提质,壮大外贸进出口规模,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优质就业岗位。

  对吸纳毕业2年内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小微企业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的,可发放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对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2022届高校毕业生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或由企业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称申报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科研项目经费、登记科研成果,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搭建“国企英才”招才引智平台,不断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

  其次,挖掘基层就业潜力,加快街道(乡镇)社工站建设,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继续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等辅助岗位人员。面向高校毕业生党员招录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充分挖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就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支持政策,鼓励我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再次,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建设大学生创新示范实验室,搭建创新创业校企需求对接平台,支持高校联合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共建产教融合联合培养示范基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支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房租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对毕业2年内的我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二给予最长2年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保补贴。

  最后,稳定政策性岗位规模,区级及以下机关、垂直管理机关基层单位、事业单位拿出更多职位招录(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边远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招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须同时具有学位)应届毕业生,边远乡镇所属教育、医疗卫生、涉农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同时具有学位)应届毕业生,可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

  坚持招录计划向基层法院检察院、一线办案部门倾斜,向高校毕业生倾斜。探索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

  支持承担国家和我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团队应设尽设科研助理岗,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选聘工作。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

  压缩招考工作周期,实行报考条件所需材料容缺后补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2022年12月31日前,在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中,对2021年、2022年教师资格考试受疫情影响考生实行“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提升就业服务质量

  我市将加强困难群体帮扶。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精准帮扶,及时推荐就业岗位,优先支持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确保60日内帮扶就业率达到85%以上,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见习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给予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自主创业补贴。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发一批社区服务型岗位和公益性岗位进行兜底安置。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就业能力培训。组织高校团干部与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进行全过程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因就业创业失败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及时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免除今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今年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今年应偿还的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

  各单位将加强招聘对接服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完善就业岗位归集系统,设立高校毕业生招聘岗位信息专区;对接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常态化密集组织多种形式的专场招聘、直播带岗、职业体验等对接活动;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条件下,积极组织校企对接、人才招聘等活动。

  各项工作举措还明确,将加强择业就业指导,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完善“必修+选修”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开展模拟实训、职业体验、岗位实习等实践教学。高校要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依据岗位类型和相关职称系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按照加强实名制服务要求,将利用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全面掌握未就业毕业生底数,逐一建立帮扶台账,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等针对性就业创业服务。

  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将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认定应届毕业生身份、核定工龄的佐证依据,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办理审批备案、开具行政介绍信等事项的要件,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落户审核和档案接收转移的必需材料。

  为推进求职就业便利化,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可采取“个人申请、学校审核、全程代办、集中受理”的方式办理落户、转档手续,也可以通过各区“海河英才”引进落户窗口办理落户手续;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我市就业的可通过各区“海河英才”引进落户窗口办理落户手续;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凭落户地为我市的《户口迁移证》不能通过“海河英才”引进落户窗口办理落户的,可持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等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我市生源的外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按返籍回津政策落户。

  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因疫情等原因(非个人原因)学校延迟离校的,在用人单位岗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入职时间可延迟到2022年年底。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政策办理落户。

  强化青年就业帮扶

  要完善服务机制,深入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建立每月定期联系机制,提供就业跟踪服务和针对性岗位信息,积极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创业培训、志愿服务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优先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帮扶服务。

  提升职业技能,发挥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作用,支持建设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推动产训结合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围绕高端制造业、急需紧缺产业以及家政、养老、托育等领域人才需求,开展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工作。

  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组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定制、新职业培训等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举办“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我市将深入推进职业院校1+X证书试点。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同时,扩大见习规模,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组织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组织大学生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展政务实习、企业实习活动。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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