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谭某入职一家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22年2月,公司以房产市场持续低迷、单位无新增业务为由,将包括谭某在内的多名员工裁减并解除劳动合同。
谭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认为公司未与职工充分协商即进行裁员,要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辩称,其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形,属于无过失性辞退,不同意其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定公司的单方裁员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于近日判决公司向谭某支付赔偿金。
说法
用人单位在遇到破产重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时,可以对本单位人员进行裁减,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裁员不能“随心所欲”、想裁就裁。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二是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三是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本案中,公司所称“市场低迷”“无新增业务”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中,企业裁员需具备哪些条件?违法裁员将面临怎样的风险?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企业裁员需满足法定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二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想裁员必须举证证明其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而不是口头说明企业有这些情形就可实施人员裁减。
其次,经济性裁员应遵循法定程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需经过下列步骤:
第一步,时间和人数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裁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造成收入来源、生活质量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因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于裁减人员的数量,需达到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时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少于该人数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步,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步,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人社部门的意见。
第四步,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三,六类人员不得裁减。经济性裁员并非用人单位想裁谁就裁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企业在裁员时不得裁减“老、弱、病、残”员工,具体包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部分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法律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裁减的劳动者类型,还规定了应当优先留用的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应当在裁员时优先留用。裁员后,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如果员工想留下来继续工作的意见被单位拒绝,员工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赔偿金。当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其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获得赔偿金后,经济补偿金不重复支付。
(据劳动报消息 张兆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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