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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劳动用工风险,江苏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来源:现代快报
2023-02-01 15:03

原标题:防范劳动用工风险,江苏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苏工萱 记者 李楠)新春伊始,万象更新,返岗复工大潮已然开始,一年一度的招工用工高峰期随之而来。2月1日,江苏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促进企业规范用工,防范用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就以下事项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依法招录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是不能因劳动者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身份等不同而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不能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能违法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依法行使知情权。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但是无权了解与劳动合同无关的其他情况,如劳动者的财产状况、个人信仰等,不能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但是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是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能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能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发放工资,不能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每年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书面或口头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果自负”“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已包含在劳动者工资中发放”等内容。

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且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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