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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赔偿损失?算工伤不?与地震有关的法律问题了解下

来源:中工网
2023-02-21 11:37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地震。据中国地震台网发布,2月11日,广东省河源市发生4.3级地震,广州、深圳等珠三角地区普遍有感。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正确认识这一自然灾害,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加强防震知识学习,不断增强防震减灾意识。“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本期分享《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与地震有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工友们居安思危、有备无患。

01 地震突袭,员工因紧急避险给他人造成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例如,司机在驾驶时遇到地震,为了躲避断裂的路段采取车辆紧急制动,导致乘客受伤。该危险由地震这一自然原因引起,且司机紧急制动是为了避免更大的危险而采取的正常措施,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司机作为紧急避险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02 地震发生后,若企业停工停产,员工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地震发生后,震区企业应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通知,遵守停工停产相关指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由此,停工停产的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通常是一个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员工工资;部分受灾严重的企业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能正常复工复产的,则应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情况,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企业未安排员工工作,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员工生活费。

03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或者上班时遇到地震不幸伤亡,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亡呢?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小员在此为大家列举不同情况以供参考。

1.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遭遇地震而伤亡,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这一观点主要认为地震等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并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参考(2014)昭中行终字第10号判决书。

2.员工正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且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因地震导致的伤亡可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参考(2019)川01行终60号判决书。

此外,员工个人自愿参与地震抢险救灾且因此受伤的,可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04 散播地震谣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地震发生后,有人在网络社交媒体上散布来源不明、信息模糊的图文消息,引发公众恐慌,误判灾情,严重影响地震应急工作。这些人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若散播的谣言侵犯了他人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规定,散布谣言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时需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各位工友,一定要以官方发布的权威消息为准,不信谣、不传谣,共同防范谣言带来更大的次生伤害。

(据广州工会客户端消息 供稿:第四期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旖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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