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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院判决一超龄劳动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领取退休金,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环卫工李某与哈密市某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李某自2016年5月起在哈密市某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21年1月,满55周岁的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保洁公司工作,并于2021年3月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办理了登记手续,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6月21日,李某上班时因身体不适回到家中晕倒,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2月,李某的爱人向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李某生前与哈密市某保洁公司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后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哈密市某保洁公司不服,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生前虽已年满55周岁,但她从2016年5月起至2021年6月期间一直为哈密市某保洁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年满55周岁后,李某仍为保洁公司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动,每天的工作仍由所在路段班长安排并打卡考勤,工资仍延用之前工资标准支付。双方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判决李某生前于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与哈密市某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哈密市某保洁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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