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是疑似职业病,并没有确诊,公司怎么不能将你解聘?”现实中,面对这样的质疑,许多因工作需要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岗位上的职工往往无言以对。其实,有此类遭遇的职工,完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解聘行为,同时享有不上班也可获取工资,且可以自行前往医院就诊等权利。对此,以下案例评析详细阐释了其中蕴含的法律依据。
【案例1】 疑似职业病未经确诊,公司不得解聘职工
谢女士在公司工作时,其工作岗位需要接触大量粉尘。2023年4月21日,公司以谢女士在上班期间私自离岗,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其尚有一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
那么,谢女士有权拒绝公司这样做吗?
【点评】
谢女士有权拒绝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决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表面看公司的做法也无可厚非。但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谢女士在工作中经常接触粉尘,存在职业危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其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在没有对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不得将其解聘。
【案例2】疑似职业病需要观察,员工未上班也可有工资
在一家公司有放射性物质岗位上班的张女士,因身体不适于2022年10月初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诊断。该中心基于当时尚未达到确认标准,认为张女士出现的症状属于疑似职业病,建议她过半年后复查。可是,公司却于2022年12月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张女士终止了劳动关系。
半年后,即2023年4月初,张女士经复查被确诊为职业病。此时,张女士能要求公司承担其离职至被确诊职业病期间的工资和诊治费用吗?
【点评】
张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其离职至被确诊职业病期间的工资和诊治费用。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鉴于疑似职业病除在程序上尚未经过证明、确认外,病害与职业病并无区别,故在规定中使用的是“患”职业病而非“诊断为”职业病。据此,张女士可以享受患病期间的工资。
另一方面,《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据此,公司不得拒绝向张女士支付医疗等费用的责任。
【案例3】疑似职业病需要鉴定,即使单位拒绝员工也可自行前往
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一年后,孙女士因身体日渐感到不适而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职业病鉴定。可是,公司考虑到本单位没有为孙女士办理工伤保险,担心孙女士被认定为工伤会损害其利益,对其请求一再推诿。
在这种情况下,孙女士能自行前往进行职业病诊断吗?
【点评】
孙女士可以直接前往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针对公司借故推卸责任的行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已分别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因此,在公司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孙女士有权自行前往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据劳动午报消息颜梅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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