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1日,邵某与诸暨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种为电工,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4月21日。2022年2月7日,公司管理人员鲁某将邵某移出微信工作群,并微信通知邵某:老邵你今年再找找别的厂吧,也未对邵某安排工作。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诸暨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等。仲裁裁决作出后,诸暨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所作的“再找找别的厂”之表示,不能反映系用人单位的意见,也无法直接理解为解聘,如要解聘,直接告知不用来上班或者告知何时办理离职手续等即可,遂判决诸暨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等。邵某不服,提起上诉。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人员鲁某是代表公司通知邵某到岗的人,也是对邵某进行直接管理和沟通的人,鲁某先将邵某移出工作群,又在微信中通知邵某“再找找别的厂”,且公司后续未再对邵某作出工作安排等情况,可认定公司已经作出“解聘”决定。故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诸暨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典型意义
实践中,用人单位直接通知劳动者不用上班、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较少,该案对何种情形下构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认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结合通知人的身份、通知形式及内容、后续行动等综合认定。通过该案判决,可以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也有利于劳动者依法维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傅芝兰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