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2021年9月入职天津市某设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加班费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杨先生工作后发现,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以来加班费差额。公司用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合法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又该如何制定呢?一起戳视频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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