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人去世后,相关债权债务也就一笔勾销了。办企业也是这样,当老板因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或无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伤待遇时,也会采取注销企业或歇业停产、长期不清算等方式逃废公司债务。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便企业被注销了,只要股东还在,就必须依法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以下案例,分别对4种不得借由注销企业等形式逃避债务的情形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解析。
【情形1】 个体工商户注销门店,由经营者给付职工工亡待遇
马卫国系个体工商户李利猪肉店的司机,月工资4800元。2022年4月3日,马卫国在拉运生猪的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本人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经马卫国妻子吕海霞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马卫国与李利猪肉店自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4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李利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将猪肉店注销。当吕海霞为马卫国申请一次性工亡赔偿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李利猪肉店被注销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评析】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由此来看,个体工商户实体店注销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本案中,猪肉店系李利与妻子以家庭形式共同经营,不论猪肉店注销与否,均应以李利家庭财产对马卫国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下,马卫国妻子吕海霞可以请求法院判令李利以家庭财产向其给付一次性工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工伤待遇。
【情形2】公司注销时欠缴社保费用,由股东赔偿职工延期退休损失
刘玉荣系某药业公司职工。2019年8月起,该公司因经营连年亏损而停止营业,并且不在为刘玉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1年11月25日,刘玉荣年满50周岁。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人社局以其欠社保费用不予办理。恰在这个时候,公司股东以亏损严重、无力经营为由将公司注销。无奈之下,刘玉荣只得自行缴纳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养老保险费3万余元,该费用包括个人与企业应缴纳部分。此后,刘玉荣办理了退休手续。可是,当刘玉荣找到公司股东,要求其给付公司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费用时,却遭到公司两名股东的拒绝。
【评析】
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以上规定,公司被注销后出现的债权债务由股东按比例承担责任。因此,刘玉荣可向公司的股东主张权利。同时,由于刘玉荣是因公司及股东原因导致退休延误,故公司股东应对刘玉荣延期退休的各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情形3】未经清算注销公司,由股东向职工给付经济赔偿及欠薪
安颖于2018年8月6日入职某软件公司,从事编程岗位工作。2021年3月29日,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即以疫情影响为由单方解除安颖的劳动合同。安颖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向其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00元、被拖欠工资4986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司3名股东未经清算程序于2022年1月28日将公司注销。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3名股东支付安颖经济赔偿金及被拖欠工资共计7万余元。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公司3名股东未经清算程序即在诉讼过程中将公司注销,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按上述法律规定,3名股东应当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3名股东向职工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被拖欠的工资。
【情形4】公司长期停业不清算,股东连带清偿职工工伤待遇
王先利与李洪梁二人合伙经营公司期间,拖欠职工张大平各项工伤赔偿款计11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司经营更加不景气,加上二位股东产生账目纠纷等原因,公司不得不歇业停产,并导致法院近3年无法执行。由于二位股东因账目不清至今还在打官司,而官司什么时候能够结束也是个未知数,所以,张大平很想知道自己下一步该如何维权?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
本案中,涉案公司已经停业3年且3年未年检,而二位股东却迟迟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其行为构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情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大平可以申请追加二位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二位股东对工伤赔偿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杨学友 检察官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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