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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劳动者投资入股公司 双方还是劳动关系吗?

来源:中工网
2023-05-31 07:30

快递小哥自备车辆送件,公司却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投资入股公司,双方还是劳动关系吗?近日,东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提醒大家在工作中要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踩坑”,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用工,劳动者合法维权。

自备车辆为物流公司送货 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1年6月起,小周(化名)自备车辆到某物流公司从事物流派件工作,派送任务由公司负责人或站长安排,未按规定完成派送任务将被罚款,其报酬按送件量结算。

2021年11月,小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及高温津贴等合计41284.5元。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小周不服,诉至法院。

物流公司辩称,双方为运输承包合同关系,其支付的是运费而非劳动报酬,小周完成承包运输任务后,可自由接单拉货,双方不具备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小周工作期间,请休假需经公司负责人批准,除了自备车辆送货,还参与货物分拣、向公司报送送货情况等工作,公司负责人之前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也一直称小周获得的是“工资”。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小周与被告物流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从事被告安排的有酬劳动,受被告的劳动管理,且其提供劳动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系承包合同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双方自2021年6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判决被告物流公司应支付原告小周未订立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35354.56元,同时驳回小周其他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不少公司以与劳动者签订运输合同、合作合同的形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与义务,确定明确双方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签订书面合同。

劳动者投资入股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2014年3月,何明(化名)入职东莞一公司,任店长,按月领取工资。2015年4月,何明与这家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书,入股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樟木头镇的门店。何明提供劳动,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门店的日常管理、经营由公司决定。2021年1月,公司提出解除与何明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在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主张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并未限制劳动者不可以同时投资入股公司,何明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门店的日常管理、经营由公司决定,与合伙关系中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一致作出决定的基本特征不符。何明提供劳动,公司每月支付给何明工资,符合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按月获取劳动报酬的经济从属性,公司与何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判决公司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劳动者投资入股公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具有双重身份的情况并不少见,不能以劳动者投资入股公司否定劳动者的员工身份。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财产的隶属性,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超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吗?

2021年2月,65周岁的王某受聘到东莞某清洁公司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并签订了劳务合同。2021年5月,王某在上班期间死亡,经东莞市人社部门依法认定属于工伤。事后,清洁公司仅向王某亲属支付了各项费用共8万元。因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王某亲属鲁某等人提起诉讼,请求清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王某的工伤经人社部门依法认定并经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清洁公司没有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王某的亲属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有关费用。故判决清洁公司向王某亲属鲁某等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王艳)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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