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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学历造假遭辞退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中工网
2023-07-31 13:37

职工入职5年后,用人单位在核查全体职工学历时,发现有职工存在学历、学位信息造假行为。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单方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职工因学历造假被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5年10月8日,王某(乙方)入职某公司(甲方)担任业务代表。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乙方确认已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制定的《员工守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8年11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王某在两份《劳动合同》中关于“文化程度”一栏均填写“大专”。2020年6月,某公司在对全体职工大规模核查学历时发现,王某的学历证书是伪造的。7月8日,王某向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因自身原因在入职时故意向某公司提交了虚假的最高学历证书及信息,本人真实的最高学历信息为中专,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愿意承受公司根据相关制度做出的处罚、处分。

2020年11月10日,某公司向王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在应聘及入职时提供假学历、陈述虚假本人学历情况等,存在欺骗、隐瞒行为为由,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12月25日,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661.36元、2020年度年终奖3927.6元,并按照非违纪解除办理离职手续。2020年3月22日,该仲裁委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

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职工:虚假学历未对工资、岗位造成影响 工作5年后才核查学历 用人单位亦存在过错

王某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某公司提供的岗位并非相应大专学历才能胜任,王某提供的学历信息并未对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确定王某职位及工资产生影响,不存在提供虚假学历获取工作机会的情形。

王某表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有注意审查义务,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合理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审查学历真实性,本身具有过错。

王某在庭审中表示,某公司因学历问题进行大规模核查,其真实原因是以此为由变相裁员。某公司存在虚假学历问题的员工还有很多,而其只是有选择性地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嫌。

关于2020年年终奖的诉求。王某认为,某公司于2020年11月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距离年终只有一个多月时间,某公司以其为非在职员工,不对自己进行考评,于法无据。

关于解除通知证明。王某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离职原因不属于离职证明的必要记载事项,除非劳动者要求记载,用人单位不能添加离职原因。

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学历作假属严重违纪 据此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制订的《员工守则》《员工手册》,其中均规定了提供虚假学历、学位信息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该公司表示,上述《员工守则》《员工手册》均经民主及公示程序。且王某已在《员工手册确认单》上签名,确认知悉并同意遵守《员工手册》的所有内容。

对于王某关于2020年的年终奖的诉求。某公司答辩称,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第29条规定,公司根据员工的业绩和员工表现是否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是非契约性的,非保证性的,不是公司义务的部分。公司保留对年终奖的政策的修改和解释权,即某公司决定2020年度年终奖会根据往年年终奖发放政策及员工表现决定是否进行发放。因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经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予向其发放2020年度年终奖。

此外,某公司对于王某要求按照非违纪解除办理离职手续的请求也不予认可。该公司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在离职证明中是否写明离职原因,也没有排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根据民事法律,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记载离职原因并不违法。王某的确提供了虚假学历和学位信息等,某公司以违纪行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根据事实情况出具离职证明合法合理。如某公司对王某真实解除理由进行隐瞒,是对下一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犯。

结果:职工学历造假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公司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均不持异议,依据该合同约定,王某已知悉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员工手册》等内容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王某对某公司当庭提交的由其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案中,王某主张其并未利用虚假学历获取工作机会,但学历水平确系用人单位判断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职位及工资水平等多个方面的重要依据,且某公司在《劳动合同》及《员工守则》《员工手册》中均向王某明确告知提供虚假学历、学位信息属于严重违纪,某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故王某向某公司虚报学历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属于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某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某公司与其他员工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王某、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具有关联性,故对王某以“某公司选择性解除合同”为由,认为某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涉嫌违法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某公司以王某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对王某提出的要求某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某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主张某公司为其按照非违纪解除情形办理离职手续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王某针对某公司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的请求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王某的该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示:用人单位应尽力做好职工入职背调

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依法依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守则》均规定了,提供虚假学历、学位信息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且王某在《员工手册确认单》上签名,确认知悉并同意遵守《员工手册》的所有内容。某公司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其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并无不可。

对于这一观点,实践中也有司法判例给出了另外一种结果。该观点认为,以学历造假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也应有相应的时间限制,员工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亦有注意审查的义务。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的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劳动者若能够胜任工作,并且未因学历造假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那么提供虚假学历便未达到欺诈的程度,也没有达到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思的程度,不能依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基于此,需对用人单位作出提示:在职工入职时,应尽力做好职工背景调查,如学历、工作简历、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等内容。用人单位可在入职声明书中列明职工如实提供信息的责任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由员工签字确认,用人单位留存。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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